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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肖爱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6):82-84
生态补偿应该基于公平和公益而不应基于“责任自负”的“赔偿”;西部生态补偿应依靠国家宏观目标和政策摆脱西、东部或上、下游的二元对立,成为全国、全社会共同的目标;西部生态补偿应以人文价值为标尺和目标,技术仅是达致目标的工具;西部生态补偿只能循序渐进地分层次立法。 相似文献
12.
肖爱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3):76-79
作为一个部门法,"环境法"比传统的"环境保护法"称谓更科学;"环境法"应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生态利益中心论"不妥当;环境法调整环境保护关系,而不是调整所有"与环境有关的人类行为";环境法通过调整人与人的行为关系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