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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针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长期存在的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以我国《海商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汉堡规则》的规定和国际航运实践做法,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种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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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正在制定的《航运法》,运用法理学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结合航运经济和航运市场的特点,分析和探讨《航运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航运法》的调整对象、定义、地位、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立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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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海上货运法律的统一动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不统一现状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的核心。然而,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目前在国际上很不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eMaritimeInternational:CMI)经过调查发现:目前世界上至少存在5种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9种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的制度。造成这种不统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有: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规则并存据美国律师GeorgeChandlerIll对世界上134个国家或地区的统计分析,目前,世界上实施1924年“海牙规则”(HagueRules:H.R.)的有问个(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