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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体间型立法的概念及其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体间型立法是在自主型立法与压力型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内涵包括立法代表之间的立法辩论、立法与"立法性"司法之间、与公民直接立法权之间,以及与行政立法之间的交互作用。主体间型立法对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扩展立法的信息来源、填补成文法的漏洞,以及构建权利信任权力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葛先园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2)
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设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其中第82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和案件范围。比较法视野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主要有:当事人选择适用、法院受立法概括性限制的裁量适用、法院受立法列举性限制的羁束适用,以及该三种方式的综合适用。第82条采取综合适用方式,不过这种方式并不意味着是最科学合理的。第82条还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但在列举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时,归类标准不统一,导致列举的三类案件的外延有交叠现象。此外,列举的第三类案件与前两类案件在性质上明显不协调。这些不足尚待未来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葛先园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6):25-27,31
我国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引发了不少问题。财政立宪主义视野下,该现象是由央地财权划分不够合理,以及地方政府权力与当地居民权利不够平衡造成的。如果能够做到以宪法绝对统摄各类财税法律法规,则"土地财政"问题就可得到治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