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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炎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2,(4):36-39
法的价值形态相对于法的价值而言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它又可分为基本价值形态和一般价值形态。基本价值形态所具体表现出来的价值是价值体系中最根本的、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价值。行政程序法作为规范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方参与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规范 ,其基本价值形态应该是公正、效率和秩序 ;三者之间并不对立 ,而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共同构成行政程序法统一和谐的基本价值形态系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