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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32-34
菲律宾在南海争端案中的诉求本质上属于中菲两国在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仲裁庭不仅对这些事项没有管辖权,更不能就南海u形线的性质和地位作出裁决,因为国际社会存在时际法的理论。同时,中国基于历史性权利的南海U形线也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多个条款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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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船抓扣我国渔船与渔民的事件发生后,引发了中日两国之间的外交争论,并损害了中日关系。造成该事件的主要原因为日本非法控制和管辖了属于我国领土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强化了对其所谓的领海的警备体制,企图驱赶和制裁我国的渔船和渔民在该海域附近的正常的渔业及其他活动。日本所谓抢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依据不仅违反历史和事实,也严重违反国际法。所以,日本利用国内法管辖和处理我国渔船与渔民的行为也是非法的。为此,日本政府应尽快纠正这种做法,无条件地满足中国政府的要求,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非法抓扣中国渔船、渔民事件。否则,日本应承担事态进一步恶化,损害中日关系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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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机构问题,是各国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最近,世界各国对公司法的修改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下面,我们对日本上市公司的种类和特点、独立董事的采用进程以及董事协会的运作方式等进行阐述,并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相比较,以促进我国公司法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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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海洋安全,中国需要制定国家海洋安全战略。而海洋安全战略是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应符合其目标。同时,中国特别应合理处理引发海洋安全的海洋问题,使其对我国和平发展进程及国家统一大业的影响或威胁降低到最低限度。海洋问题的管控直接关系到我国由区域性海洋大国向世界性海洋大国的转型,也关系到国家核心利益的维护。为此,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的海洋政策及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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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及其相关制度的实施,各国霸占岛屿的态势日益强烈并引发冲突,钓鱼岛问题争议就是其中之一。钓鱼岛问题争议的爆发起源于对其周边海域的乐观估计,日本妄图以其为基点主张海域面积,包括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从而强化对其的"管理"。但从历史和国际法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其主权应完全回归中国。由于日本长期以来否定在中日间存在钓鱼岛问题争议,且否认"搁置争议"共识的存在,致使中日谈判工作无法获得进展并合理解决。在此,美国应承担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包括无视中国的正义要求、违反同盟国一致同意原则及托管制度目的,非法地将其连同琉球"交还"日本,以及其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的表态等,加剧了钓鱼岛问题解决难度。考虑到钓鱼岛问题危及或影响区域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安全理事会应对其作出建议或向国际法院请求咨询意见,以合理解决钓鱼岛问题,并维持和确保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及胜利成果。中国政府仍希望通过和平方法解决钓鱼岛问题争议,为此,日本政府应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与中国政府展开平等协商和谈判,以合理解决钓鱼岛问题,并共享海域资源,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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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因素之一为双方对东海划界问题存在争议。而如何公平划分东海争议海域,合理勘探和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显是改善双方关系的重要路径之一。本文从双方对待东海划界的立场和态度出发,论述了大陆架法律制度,提出了解决争议的方法与近期我国在东海问题上的主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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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海洋立法新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洋开发已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相继制定了维护海洋权益的综合战略或法制。中日间关于东海问题的争议凸显后,日本出台了一系列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与法案,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以维护海洋权益。这些海洋立法的最新成果给我国海洋立法以启示,即应加快制订出台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以引领与综合处理海洋问题;完善海洋开发管理法制,以提升海洋地位与合理利用海洋;制订应对包括东海问题在内的对策,坚持我国以自然延伸为基础、公平划分大陆架争议海域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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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特点为建立了国际海底制度、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和海洋争端解决制度,并设立了管制上述制度的相关组织机构,即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公约》三大组织机构的合理有序联动,必将推进《公约》相关制度的新进展,进而推动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的新发展。为此,我国必须在海洋相关领域有所作为。包括在管理局制订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勘探规章方面发表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研究完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审核标准和程序,并考虑中国在南海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对策;支持法庭工作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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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影响评价法概要1.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在《环境评价法》所规定的事业(项目)中有第一种事业(项目)和第二种事业(项目)。第一种事业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 ,并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事业[《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日本法)第2条第2款]。第二种事业是和第一种事业同种类型并与其相当规模的事业。经过筛选程序决定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向具有批准认可权等的单位提出申请(日本法第4条第1款) ,具备批准认可权的单位在听取各级行政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日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