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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构成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自治管理的两大支柱机构。业主大会会议应由全体业主组成,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全体业主和各单个业主对业主大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业主大会只有经一定程序由有权召集的人召集,其所作的决议方才发生法律效力。业主大会表决权大小的计算标准,应依专有部分的面积与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大会的会议决议包括一致决与多数决两种方法,所作出的决议不得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的决定既约束业主,也约束区分所有权的概括继受人与特定继受人。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管理规约时,业主得于决议后一定期间内请求法院撤销其决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管理规约时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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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或曰法律构成,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总体来说,存在有一元论说、二元论说、三元论说。前二种学说及立法例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三元论说对于解决当今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法律纷争,将会大有裨益。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构成。毫无疑义,《物权法》第70条所采取的三元论立场符合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发展的潮流,应认为是一项先进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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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复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之一,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因地震、火灾、风灾、水灾、泥石流、煤气爆炸、飞机坠落以及机动车的冲撞等偶发性灾害导致一部分灭失所实施的修复行为.我国《物权法》对此只有简略的规定,不足以应对实际的需要.当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比较法中,日本法对此制度作了详实、完善的规定,其将区分所有建筑物一部分灭失界分为小规模一部分灭失和大规模一部分灭失,并据此规定了不同的修复程序、费用负担及权益调整的手段和方法.我国将来在修改《物权法》或制定民法典,抑或制定单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时,应以日本法的这些经验作为立法论参考;同时在现阶段处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复实践中,可以日本法的经验作为解释论参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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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地通行权是指土地权利人(被围绕地人)在与公路(或通路)无正常(适宜)的联络、导致不能为通常的使用时,得请求相邻土地的权利人(周围地人、围绕地人)容忍自己于必要范围内通行的权利。法特性上其属于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系统中的法定权利,相应地乃是对通行地(周围地、围绕地)人不动产土地权利的限制。大陆法与英美法各国家和地区民法大多有此制度或规则的明文。我国《民法典》第291条确立了相邻关系通行权,然其完整的法理、学理、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的解释论系统尚付阙如,应予以构建或释明,期冀《民法典》的该规则可切实地作用于我国的社会生活与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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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也是一项创新的事业,它既给党校干部教育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同时也为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党校必须紧密结合信息化工作的实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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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5日,全国人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委员长会议审议稿),标志着我国的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是我国物权立法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有关的理论分歧有的取得了一致的认识,也有的随之变得更加突出.本文在该草案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总则、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对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进行了新的思考,并提出了若干新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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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物权与债权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形成及对它的质疑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 ,由法国的波蒂埃 (Pothier)、德国的萨维尼 (Saviney)提出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第二个时期 ,是对物权与债权的认识、区分进一步深化 ,并最终完成了对二者的理论上的区分 ;第三个时期 ,出现了对物权、债权的区分表示怀疑的声音。也就是说 ,是否存在一种介于物权、债权之间的权利 ?作者认为 ,无论怎样 ,在现在乃至将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 ,维持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二元权利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基于这一考量 ,作者对物权与债权的差异、区别作了完整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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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是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使用乃至所有关系的自治规则,它如同公司的章程、国家的宪法,具有业主团体(共同体)根本自治法规的性质。我国管理规约的订立、变更及废止,应由目前的普通多数决变易为特别多数决;管理规约应对业主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业主间的共同事务、业主间的利害关系的调节及对违反义务者的处置等作出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管理人的行为等,不得与管理规约抵触。管理规约的效力原则上及于业主及其特定继受人,但承租人、借用人等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占有人(物业使用人),应仅受管理规约事项中有关使用事项的拘束。原始管理规约的设定、效力、登记等应借鉴日本法的经验,原始管理规约的变更(撤销)及公平性,应借鉴德国法的做法,认可对于一些事项业主大会的多数决决议具有变更原始管理规约的规定的效力,认可业主享有变更原始管理规约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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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可借鉴日本法的经验,对其设立详实的程序规定,以利实行。重建时对业主间的权益调整,应创设卖渡请求权和买回请求权两种制度;对因重建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应采纳当代比较法的共同经验。小区内特定栋区分所有建筑物和全体建筑物的“一揽子”重建,应实行二重多数决制度。为了顺利实施重建,还有必要厘清区分所有建筑物一部灭失的复旧(修复)与重建的关系以及区分所有建筑物罹受灾害全部灭失时再建与重建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