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4篇
  免费   0篇
各国政治   1篇
世界政治   1篇
外交国际关系   2篇
法律   31篇
中国共产党   7篇
中国政治   2篇
政治理论   5篇
综合类   5篇
  2019年   1篇
  2018年   1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3篇
  2013年   3篇
  2012年   3篇
  2011年   2篇
  2010年   5篇
  2009年   6篇
  2008年   8篇
  2007年   7篇
  2006年   4篇
  2005年   3篇
  2004年   4篇
  2002年   1篇
  2000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5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1.
就公证制度的本意,似乎并不存在拓展业务的说法.首先,公证是一种公权作用于私权的行为,公权必须为法定之权或法律授权,如果公权可随意拓展,就意味着可利用公权随意寻租,行政腐败的情形就难免在公证行业滋生.其次,公证机构虽说是法律服务组织之一,但它与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如律师事务所有很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   
22.
李全一 《中国公证》2007,(12):27-29
公信力,就字面和语词本意理解,应当是指使公众和社会信赖之效力。 那么。公证制度是否存在公信力呢?我们知道,公证制度的作用是使凡是通过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都具有真实、合法的推定效力。并被司法机关当然采信,从而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证制度确实具有一种既定的法律上的信赖力,执行力;《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交易须经公  相似文献   
23.
公证证明活动中的自由心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在司法证明活动中,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24.
经历了赫鲁晓夫的“解冻”,勃列日涅夫时期对斯大林的重新评价问题显得非常突出。从1964年到1982年,分三个阶段,勃列日涅夫时期对斯大林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转变。从最开始的维护苏共20大、22大决议到最后实质上为他恢复个人名誉,但在形式上却没有太大的变化。  相似文献   
25.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私营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快速起飞,人们对融资的需求量大增,从而催生了民间借贷的大量出现和快速增长。同时放贷人为了资金安全的需要,普遍寻求公证保护,这类合同公证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和滞后,导致在公证实务中操作难度大,处理不当即会出现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在加强民间借贷法律理论研究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对此类公证的实务探讨。以下几个问题,在民间借贷公证中容易混淆并易于产生认识上的误解,有必要进行深入讨论。一、借贷双方是否必须为公民《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26.
李全一 《中国公证》2010,(11):39-42
问题的提出 张某欲将自己分得的安置房一套出让给王某.该安置房虽然签订了安置分配协议.张某也拿到了房屋,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安置房视为经济适用房.在办理所有权登记后满五年方能上市交易。现张某与王某到公证处请求办理转让协议公证。  相似文献   
27.
研究公证行业的竞争属性,探寻公证行业竞争的基本领域和规律,有利于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行业行为准则,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职业操守,从而促使每个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都既能树立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精神品质,又能恪守执业规则、忠实于法律服务之天职。  相似文献   
28.
随着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飞速增长,尤其是投资性不动产的不断增多,租赁合同这一既古老又极具商品经济特色的物之用益契约开始大量涌现。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租赁契约纠纷也在呈大幅攀升之势。究其原因,除人们对租赁关系的法律知识相对匮乏、订立契约简单随意而不规范,以及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交易诚信度相对低下等因素之外,缺乏必要的租赁行为审查机制和办理租赁契约公证的行为习惯也是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29.
李全一 《中国公证》2008,(12):27-29
我国公证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走过了光辉的30年.30年的开拓与发展,使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域不断扩大,服务层次不断深人,服务价值和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青睐.  相似文献   
30.
正一、问题的提出在转继承关系中,被转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究竟应当视为其个人财产,还是应当判断为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在公证中应将转继承标的视为被转继承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并以此来为当事人办理转继承公证。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转继承客体不应视作被转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而应将其看作是被转继承人个人的财产权利,并以此为据为当事人办理转继承公证。②显然,依上述不同观点所办的转继承公证,其法律效果即转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利益大相径庭。其实,对该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