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6篇
  免费   0篇
法律   9篇
中国共产党   1篇
中国政治   5篇
政治理论   1篇
  2014年   2篇
  2013年   4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1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2篇
  2008年   3篇
  2000年   1篇
  199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
为生儿子"假"离婚 2000年11月的一天,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的一个小村里,举行了一场俭朴而热闹的婚.  相似文献   
12.
为"小三"买了房子,"小三"却成了别人的新娘。气愤之余,他三上法庭讨要购房款。然而,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相似文献   
13.
董震 《检察风云》2013,(17):62-63
江苏省昆山市,邻近大都市上海,汽车行程不到一小时,历来有"上海的后花园"之美称。许多精明的上海人把目光投向了这座"后花园"——昆山,纷纷在此购房置业。2007年以来,单是位于昆山市张浦镇的清苑一处,就相继有近20户上海人在此购买了别墅。遗憾的是,无论是2007年付款的,还是2010年签合同的,他们都没有能够如期收房。  相似文献   
14.
董震 《法制与社会》2014,(16):273-274
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情况、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立法建议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适用要件,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六个要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只有在客观上具有情势变更事实,时间上发生在合同成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原因上具有不可预见性,主观上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影响须使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救济须无其他救济途径方可适用。第二部分对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客观情况、学者争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讨论了当前立法与实践脱节的现状。第三部分从立法方式、处理方式、适用限制三个角度提出了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建议,认为宜采用民事实体法的形式立法,处理时应由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用该原则。同时,对特定行业交易和法律条文的适用顺序加以限制,防止滥用。  相似文献   
15.
2013年7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离异丈夫要求继承前妻遗产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前夫对前妻在离婚后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据此分得适当遗产。据悉,这是法院判决离异丈夫继承前妻遗产第一案。  相似文献   
16.
离婚后,江苏省南通市的陈岚真因不堪前夫的纠缠骚扰,无奈写下了放弃夫妻共有的房产权益的承诺,前夫在承诺书上加写了“我一辈子不来”的保证。正是前夫的这6个字,在10年之后上演了一场惊天大逆转,被法院认定为“双方有争吵,并非正常情况下所写”承诺,保住了陈岚真不得不放弃的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