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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谢治东 《前沿》2010,(11):63-67
从宏观角度考察,现行渎职罪立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应该做以下完善: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公务员”;进一步完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立法;取消将“徇私”、“徇情”或“徇私舞弊”作为相关渎职罪的一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作为渎职罪从重量刑情节;削减渎职罪中一些不必要的特别条款,以精减渎职罪的具体罪名;重新合理配置渎职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22.
关于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的停止形态,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上存在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具体分析说三种立场。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刑事政策根据是基于预防犯罪目的而对中止行为予以奖励,其对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具有指导、制约作用。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未能表明其已回到合法性轨道,其危险人格并未得以良性转化,仍具有预防必要性,不值得给予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奖励。中止自动性的认定应当维持主观说的基本立场,但“能”和“欲”的判断必须受到功利价值观的制约。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其犯罪欲望或其预期的犯罪收益无法通过继续犯罪得到实现,该停止行为应视为“欲而不能”,而非“能而不欲”,不符合中止自动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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