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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法律地位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市场主体集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可以从其承担的职能、产权性质以及法律性质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从其承担的职能来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应该为成员农民的农业生产提供非赢利服务,在不影响这一职能的前提下,可以基于该组织在农业服务领域的优势,向社会提供适当赢利性服务;从其产权性质来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产权性质是指农民以入股形式参与的、资本和劳动相结合的股份合作性质的组织;从其法律属性来看,只有规模和组织化达到一定程度,承担职能比较复杂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才能获得法人资格,否则都被视为合伙性质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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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于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非常重要。在这个意义上,做好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市场的发展瞬息万变,决定了比较固定化的制定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整带有先天的不足。因此,通过判例法的形式来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性要求被众多的市场经济国家所广泛采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一案,就是一个通过判例的形式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性要求和我国的制度现实,从而提供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秩序解决方案的典范。本文试图解析该案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并通过这些分析进一步讨论市场经济发展与判例法体系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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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选举纠纷及其法律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明磊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4,(2):58-61
村民选举纠纷是指在相关村民选举主体之间发生的,围绕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进行的村委会及其他相关组织选举过程中的实体性或者程序性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村民选举纠纷影响村民选举权利的实现,严重制约村民自治事业的发展.应当分别构建和完善村民选举纠纷的行政权解决机制、司法权解决机制以及立法权解决机制,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使之形成内在统一的体系,以便推动村民选举纠纷的解决,保障村民选举权利的实现,促进村民自治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