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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设计是指传统部族或者传统社区在历史上对有关传统产品的图案、外形、结构或者通过其结合做出的、代代相传、反映其传统科学意识、审美意识和文化内涵的设计。我国少数民族具有丰富的传统设计,并遭致普遍盗用或者不正当利用。著作权法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制度选项,但要求其满足客体、主体、独创性、实用性和艺术性等条件。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设计很难满足上述条件,故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调适,如把实用艺术作品直接纳入保护范围、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制作方式不做限制、对物理上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也予以保护、把传承或者保有有关传统设计的以最近传承人为核心的少数民族村寨或者社区或者国家界定为权利主体、把传统设计视为由包括具体传承人在内的我国有关少数民族村寨或者社区创作完成、直接确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设计满足实用性和艺术性的要求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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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和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3):40-44
在西部开发中保护民族传统知识是实现人文与自然可持续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由于民族传统知识本身面临着生存危险、西方“生物海盗”掠用的危险,而西部开发可能使其雪上加霜,我国中央及西部地方政府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现代财产法、民族习惯法、有关国际法是西部开发中我国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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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知识的地理标志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知识保护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构成一种挑战。地理标志与传统知识具有内在契合性。地理标志应是一种较为可行的传统知识保护方式。本文在介绍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分歧、分析二者的通约性基础上,提出了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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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内涵的研究包括作品思路、形神一体化思路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思路三种类型,这些思路存在着法学化不足、本土化不足和作品化不足三个误区,建议将1982《示范法》和2012年WIPO--IGC《保护传统文化表达形式条款草案》与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学结合起来,把民俗学成果法学化、域外资源本土化和中国化,并坚持作品思路,合理确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为建构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制度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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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在理论上需要私法与公法综合保护;在立法操作上宜将民间文学艺术与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一起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促进条例"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同时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把民间文学艺术确定为一种特别权利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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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定角度看,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可以诠释为与知识产权人利益相对应的、不特定的、众多的、潜在的各种知识产品使用者(公众)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加以获取与使用的利益.在国际层面上,这一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存在交叉.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和原则是各国知识产权法乃至早期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历史传统.以 《TRIPS协定》为核心的当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实体权利进行猛烈扩张,并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予以保护,严重偏离公共利益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健康权、食物权等基本人权困境存在正相关关系,警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正.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需要重拾公共利益传统,可以在 《TRIPS协定》框架下,对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一收一扩”: “一收”即将知识私权的权利边界进行适当收缩和限制,扩大和加强公共领域保护; “一扩”即把传统资源剥离出公共领域,纳入知识私权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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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资源保护对现行专利法构成了挑战. 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虽然增加了传统资源保护条款,对传统资源的法律保护做出了可贵的探索.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设置非法获取利用不授权条款理由欠充分,将其列入专利排除制度在专利立法技术上欠妥当、保护范围太窄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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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的法律性质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物多样性公约>所规定的遗传资源财产权--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不符合民法孳息原理的要件和要求,不属于传统所有权的范畴.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以传统部族文化为精神基础,以公平合理分享遗传资源利益为基本原则,承认主体的群体性,排除客体和授权条件的创造性从而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本质的区别,故其也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是一种非创造性特别权利,是cBD建构的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的特别私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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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和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1):95-98,109
规范型构技术 ,是指规范生成的技术规程。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尚有待深入。笔者认为 ,规范型构技术有两种 :一为演进理性主义 ,一为建构理性主义。这两种技术与民法、经济法的规范型构具有相应的历史和逻辑一致性。民法与经济法规范型构技术的分野 ,为探寻两者的区别、界定各自的规定性提供了新的分析理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