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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详细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中央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200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对于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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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活动中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 公务活动是指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及社会组织事务的公共管理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务活动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第二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活动。由于习惯的不同,内地学者一般称此类犯罪为职务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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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大概有这么四种主张:一是认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侧重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就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种主张是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1条以及第13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