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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效力制度演变的趋势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发挥出实际效能,公序良俗原则越来越定位合理,鼓励交易原则越来越落到实处,无效的范围逐渐缩小,效力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富有弹性,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并存的模式渐趋完善。  相似文献   
102.
建筑物所有权须以土地权利为其正当根据。土地权利可以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是国有土地租赁权。物权法第142条的但书内容应当指国有土地租赁权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市政公共设施所有权、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都应当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其正当根据。  相似文献   
103.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总被引:51,自引:0,他引:51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104.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崔建远 《法学研究》2004,26(3):94-102
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105.
地役权的解释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就地役权的客体,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衔接,地役权的对抗力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6.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107.
法释[2009]11号第9条至第13条关于租赁房屋之装饰装修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几乎难见不当得利规则,实属不当。在解释论的层面,应当允许当事人援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同时不排斥当事人援用我国现行法关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及过失相抵、风险负担的规定。在立法论的层面,未来应修正法释[2009]11号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08.
债权让与续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现实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与否影响不到这个事实。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时,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对于债权打包让与,可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亦可将打包债权视为一个"物",按照一项债权让与处理。债权让与通知为一种事实通知,其本身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相似文献   
109.
违约损害赔偿大多表现为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也允许守约方选择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后者的形式时仅仅赔偿守约方为缔约、履约而付出的成本,个别场合可有机会获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前者的形式时赔偿范围受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因果关系、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在合同解除时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时常采取替代交易的救济方式,于此场合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为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并且大多要扣除成本,个别情况下才允许获赔成本、消除瑕疵所需费用,在积极的债权侵害的场合还有守约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应为迟延赔偿,替代交易与之不匹配,金钱赔偿可能较为适当。在债务人恶意违约、守约方难以举证证明其履行利益的损失时,可以采取获利赔偿的方式,即将债务人因其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作为向守约方赔偿的数额。  相似文献   
110.
先期违约包括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两大类。拒绝履行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显示,也可以通过行为方式显示。拒绝履行的用语要确定,可被合理地理解为这种违约将会实际发生。拒绝履行的义务必须是合同的重要和基本性义务。在守约方接受拒绝履行之前,债务人可以撤回拒绝履行,并表明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使守约方不得解除合同。债务人的主观意图不是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债务人的言行构成先期违约时,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守约方也可以敦促债务人撤回拒绝履行,或者置拒绝履行于不顾,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守约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时,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充分的担保,债务人若未提供担保则构成先期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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