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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崔建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1):10-23
所有权是渔业权等他物权的母权,是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的属性和理论、所有权的弹力性的变形表现。所有权与他物权分类的目的及意义可以因时代的要求及研究者拟解决问题的需要而发生变化。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为一个同一的、抽象的所有权,实务上至今没有提出数个水资源所有权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2.
123.
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风险负担规则不完善的背景下,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接受。协议解除在事实上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组成部分,只是与违约解除不同。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可以竞合。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在未涵盖的领域,法定解除条件仍有其适用余地。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410条关于任意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124.
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均不适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消除影响。第7条和第24条的规定还不适用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宜适用于第21条的规定,以免造成法律漏洞,尽管这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亦非立法技术使然。返还财产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或者我国物权法第34条或第245条的规定。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之间的匹配关系,实际上仅限于损害赔偿(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难以扩及其他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125.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为一种形成权,仅仅适用于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应有部分)的场合中,但不适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共有领域.同等条件包含价款条件相同、价款支付的方式、受让人的信用状况及是否提供担保等因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发生转让人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之间当然成立转让合同、类推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等效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在共有物实行补偿分割、共有物整体转归某共有人的情况下竞存. 相似文献
126.
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也不宜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而应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时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场合,有时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场合,有时单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有时须与有关规定一起作为请求权基础。我国物权法第242条、第244条关于无权占有场合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作为第37条的特别规定。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必须注意与物权法第37条、第242条和第244条的规定相衔接。 相似文献
127.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法律效果大不一样。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时,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而无溯及力时,只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效果。这既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又涉及到宏观经济效益,十分重要。但《经济合同法》对此却未加 相似文献
128.
<正> 企业法人是重要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现象比较常见。对这种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企业法人负责,其依据如何?责任的性质如何?范围怎样?都需要给予明确回答。本文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结合审判与仲裁实践,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向同行请教。一、企业法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经营活动致人损害时,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企业法人为何要承担这种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与第66条第1款的关系如何? 相似文献
129.
民法,给程序以应有的地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民法在总体上忽视程序机制,尤其是把诉讼程序统统交由民事诉讼法去规定。这已经带来不良后果。由于未充分考虑到程序机制来设计民法制度,结果有的民法制度不合理,有的过于复杂,有的增加了设计难度,有的适用时疑问迭生。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民法必须高度重视程序所起的... 相似文献
130.
无法防止的外因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是合同责任的重要类型之一,搞清楚它不仅能给仲裁与审判实践以指导,还有助于澄清我国合同法过错责任原则的确切涵义。无法防止的外因责任,大陆法系称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