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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考核评估一些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工作中,我们随机抽查一批刑事案件卷宗,涉及取保候审对象44人,发现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保而不审,不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取保对象结案时多数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该中断对案件的侦查。但是,抽查的44名取保候审对象中保而不审情况比较普遍,真正意义上的继续开展侦查活动的一个没有,有的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只是找犯罪嫌疑人简单地谈了1次话,做了1份笔录,以备查考。已被解除取保的15人中,被给予治安处罚的6人,未受到任何处理的9人,无一人再进入刑事程序处理,取保候审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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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批准本级预算。为了使代表大会行使好这项权力,做好预算审批工作,预算法进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上述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工作。现将我们最近赴陕西调查的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