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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规定了不予执行和撤销裁决两种司法监督方式 ,它们在功能上基本相同 ,但因在立法技术上对一些具体问题未能合理衔接 ,以致出现逻辑上的矛盾 ,形成诸多缺陷 ,给实践操作带来许多消极后果。故此 ,笔者建议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 ,以完善我国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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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产权之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办学校的财产权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财产权关系的界定并不清晰,这已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诸多消极后果,影响到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从法律上理清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关系,并进行财产权制度的重构,就成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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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仲裁裁决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因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是正确、合法的。然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因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难免会作出错误和违法的终局裁决。对这种生效裁决中的错误如何纠正呢?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对国内仲裁规定了两种重要的司法审查的监督方式:其一是撤销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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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回报可对民办学校产权产生重要影响,但是现行法律规范对其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故其在实际运行中困难重重。为保障出资人合理回报权能够得以实现并确保民办学校产权有效扩充,合理回报制度应予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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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一种权利?如果是,那么由于女性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生育甚至采取欺骗手段(如婚前隐瞒不育历史、私自堕胎)导致男性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时男性是否可以主张生育权的司法救济?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诉求,国家是否应该确立一个对男性生育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焦点争议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三个层面递进剖析男性的生育权问题:首先说明了历经数千年的两性生育权之争存在的冲突,然后从中进一步推出男性生育权是否是应受法律的保护,接着讨论男性生育权的是否能得到司法救济;最后得出结论,以说明男性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时男性是否可以主张生育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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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制度创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创新。由于民事诉讼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是加强社会管理必不可少的一种机制,而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这种机制的法律自颁布施行以来几乎经久未变,已难适应当今现实生活的多元化要求,特别是难以满足群众诉求和更有力更科学地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故修订民事诉讼法以服务社会管理便势在必行。为此,其修订应当紧紧围绕畅通诉求渠道、解决民事纠纷、维护人民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目标,应当注意贯彻依法有序、公平迅速、程序正当等法律理念和精神。在修订的内容上,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次全面进行,但需突出若干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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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晗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3(1):33-35
支持起诉不应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只能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应明确界定支持起诉的现有主体的资格,应将公民个人纳入支持起诉者的范围,对支持起诉者的诉讼地位应细化;适应支持起诉制度应有案件范围的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