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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晗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2):52-63
从概述仲裁监督机制的两种方式--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入手,通过对两者进行简要比较,说明立法对两者未进行合理衔接,以致产生法理逻辑上的矛盾的缺陷,并导致消极后果的出现.为此,文章提出了完善仲裁机制的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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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愈益重视法律文书的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却不甚重视法律文书学的教学,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导致法学教育界轻视法律文书学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认清法律文书学的课程价值。因此,要提高法律文书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首先必须明确其价值,其次还应借鉴国外法学教育中重视法律文书学教学的有关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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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晗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106-111
重理论教学而轻实践技能的训练导致法科毕业生职业能力难以满足用人单位选人用人之需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需是以往我国法学教育的一大硬伤。因此,摆脱这种困境的关键措施之一是加强实践性教学,使法学教育职业化以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这就急需师资队伍的实践化。法律文书学课程既可以综合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解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和法律事实探知能力,也可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文书制作技能,可现在该课程的师资队伍却存在着某些不尽如人意之处,难以满足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需要,所以,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其师资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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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学著述把客观全面收集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原则或要求之一,这在人民法院主导证据收集的职权主义时期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随着民事诉讼体制和模式的转型,在当今的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已转变成当事人主导型。与此相适应,证据收集的原则也应有所调整,即从客观全面收集转换成收集必要证据的原则。否则,将因与时不合而令人生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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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晗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8(6):56-63
外国法院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一般较为宽容,不象刑事诉讼那样积极排除。我国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先后经历了旧标准和新标准两个阶段。虽然新标准较之旧标准而言科学一些,但其仍然比较严苛,依其而定的非法证据的范围还是十分宽泛,这既不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也与法院对待民事诉讼非法证据应宽大为怀的基本态度有所不一。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重建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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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法规对民办教育产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不少缺陷,加之理论上对产权的界定不一,致使民办教育产权在实际运行中困境重重,最为突出的表现是产权归属不清和产权时遭侵害。这影响了产权功能的充分发挥,阻碍了民办教育的顺利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克服困境,方能确保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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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处理结论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民事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为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和增强社会效果,它应当具有很强的说理性。说理的方法之一,就是对诉讼证据加以分析。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有自己的特点和价值,但在我国当今司法实践中,这一工作做得并不理想,因而需要加强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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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虽然初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司法解释得以确立,但是由于未建立起配套的保障规则,特别是未建立非法证据的证明制度,致使该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远未得到有效实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往往以对非法证据的证明为基础。为此,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较为成熟的经验,科学地构建我国非法证据的证明制度,以确保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人权保障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