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1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90 毫秒
51.
[基本案情]冯某、邓某、肖某某等三人系成都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水泥灌装车车队队长、组长,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冯某等三人指使车队在加油站给车辆加满柴油后,即将车辆开至某指定地点,由事先联系好的收购人将油箱内柴油抽取倒卖,如此作案长达数月之久。后公司发现车队柴油用量异常,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2年7月13日,在冯某 相似文献
52.
53.
在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如果侵占公司的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一人公司与公司人格制度、利益相关论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民刑交叉等理论分析及犯罪构成要件看,一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否则,不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4.
挪用资金罪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新型犯罪。修订的新刑法中增设挪用资金罪是我国刑法分则规范的发展和完善,这对保护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挪用资金罪的新情况、新特点也为刑法理论和司法认定提出了一些新问题。文章对挪用资金罪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有助于准确把握该罪。 相似文献
55.
56.
高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6):152-155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在司法认定上存在许多疑难复杂问题。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包括不动产、债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诉讼欺诈行为因其符合诈骗罪的客观特征,所以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中骗取手段的表现形式;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财产所有权是否受到侵犯为标志等。 相似文献
57.
58.
笔者认为,现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挪用公司资金罪与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而广泛的内外联系,此类案件应归为一类,统一由检察机关管辖为宜。 相似文献
59.
南山大地公司是成立于1997年6月23日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1991年3月,公司股东之一的李某将其持有30%的股份依法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张某,并在南山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张某成了大地公司的股东后被聘为公司副经理,其妻黄某被聘为公司出纳。 相似文献
60.
崔维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0,35(2):57-62
当前,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与职务侵占犯罪的处罚往往较轻,有的只按违纪处理,仅收缴非法所得,惩治“村官”犯罪出现空白地带。同时,司法机关对相关罪名的认定存在分歧,刑法威慑受到约束,刑罚效果不甚理想。对此,统一和深化认识,严密法网、填补法律漏洞势在必行。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相关司法解释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事务管理的内涵;对于以虚报数量等方式侵吞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或在村集体未提留前侵吞以及在提留后侵吞应发放给村民的款项的,都应以贪污论处;只有侵吞村集体提留资金的情形,才可认定为职务侵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