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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相似文献
52.
张玉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96-110
满足《民法典》第416条要件的购置款抵押权可以对抗公示在先的固定担保权,此种处理模式虽使外部债权人负担一定审查成本,但总体上符合利益衡量视角下的比例原则。《民法典》在浮动抵押领域中采取“登记主义”的立场,与“超级优先权规则”形成了体系性的规范协调。购置款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后者始终处于优先受偿顺位。在功能主义视角下,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准用超级优先权规则,但应作必要限制。购置款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未明文确立担保权收益延伸规则,但在理论层面上仍尚有将其纳入现行法体系的解释空间,且民事主体可在商业实践中通过意思自治达致类似效果。 相似文献
53.
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以亲、邻优先权为核心的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 ,滥觞于中唐 ,于宋、元形成制度 ,至明、清则融于交易习惯和家法族规。该项制度的产生 ,主要是受中国古代社会注重维护宗法家族利益精神的影响 ,也与维护乡党利益、处理相邻关系及其些赋役征发的法例和习惯等因素有关。该项制度与中国古代国情基本相适应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54.
地方政府绩效指标议程是中国场景下议题优先权竞争的动态过程,各利益群体对议题优先权的激烈争夺给决策者带来了指标治理的实践困境。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政府指标治理的研究大多关注指标形成后的指标治理结果,较少从信息理论视角分析指标生产环节的动态化运行机制。本文以A省政府考核指标议程为例,发现在二元优先议题的差序格局下,由于信息处理不成比例,指标备选议程、指标确定议程和指标调整议程出现了指标入口"把关难""确定难"和"退出难"三重困境。决策层运用指标申报制度化、指标评审制度化和指标实施效果评价制度化破解了困境,让生产出的年度指标体系成为决策层、政府部门、基层政府、专家智库和民众等各利益群体偏好达成一致的优先议题结果。本研究用决策者对信息处理的不成比例来解释指标治理过程中议题优先权竞争的内在逻辑,并为解决政府指标议程困境提供了制度性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55.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罗马法上 ,优先权寓于法定抵押权制度之中 ;在法国民法上 ,优先权制度与法定抵押权制度并存 ;在日本民法上 ,优先权 (先取特权 )制度独立而成为一项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所以没有规定优先权制度 ,前者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 ,后者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优先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之需要以及现有担保物权的特点 ,决定我国《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在立法模式上 ,日本立法例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56.
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性质究竟是对人权还是对物权,是信托法上颇具争议的问题。厘清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性质有助于我国信托立法将受益人权利纳入到物权法的保护范畴中,从而对确立受益人权利更有效的保护机制和受益人权利有效行使的方式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信托受益人权利物权保护机制之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赋予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追及权;(2)赋予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优先权;(3)赋予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替代物之权利。 相似文献
57.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的特有制度,是国家为了发展航运事业,在调整船舶财产关系时,对船舶的保值和存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立法设定的一种优先权的特别形式.在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方面,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研究如何解决船舶优先权的效力冲突问题.船舶优先权效力冲突主要涉及船舶优先权之间的效力冲突,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 相似文献
58.
我国欠薪保障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完善欠薪经济赔偿金制度;简化欠薪追索程序;重构欠薪优先权制度;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59.
我国法律中关税优先权的定性模糊,由此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分析表明,关税优先权应当区分为物权性优先权与债权性优先权。在纳税人欠缴关税所涉及的特定物上,关税优先权为物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对于特定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关税优先权为债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劣后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至于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工资等,基于生存权、人道主义等特殊考虑,可以依据法律之例外在清偿关税前受偿。 相似文献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