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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效力优先是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下,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一要义: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效力依据,下位法的创制应当符合上位法预设的创制方式和内容;而适用优先是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的"适用先于"上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二要义:下位法是上位法的具体化和个别化。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属于效力优先,不存在例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的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其变通规定优于法律、行政法规不是效力优先的例外,而属于适用优先。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位阶低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其与省级法规适用中的难题也可从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区分中寻求解答。 相似文献
12.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应当在三个层面展开:刑法解释应以维护刑法安定性优先,兼顾促进刑法正义性为价值目标,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价值维度;刑法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的运用顺序,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序列维度;在可能文义之界限点上,文义因素绝对优先,在可能文义的界限内,目的解释居解释之冠,合宪性解释是对其他解释方法结论的最后检验,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效力维度。解释刑法时应运用与遵循这种位阶关系。 相似文献
13.
纪演娟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84-89
刑法的适用离不开解释,实践中由于对众多的解释方法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适用顺序,使得针对同一案件因为运用的解释方法不同而形成不同的解释结论的情况屡见不鲜.极大地影响了刑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确定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位阶势在必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基本持赞同的态度。但对于解释方法适用的具体序列,学者们观点各异。综合我国理论界的观点以及借鉴WTO争端解决中的有益做法,建议我国在适用刑法的解释方法时应该遵循这样一条顺序,即从以查词典为开端的文义解释到系统解释再到目的解释。系统解释中根据对“系统”范围的不同界定,又分别包含了体系解释、合宪性解释和历史解释。 相似文献
14.
法治视角下的立法法——立法法若干不足之评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以法治原则为标准剖析了立法法的不足。文章指出 ,在立法体例上 ,立法法规定狭义立法以外的规则制定行为、甚至规定了非制定规范的行为 ,故显得零乱 ;在立法权限的规定方面 ,以普通法规定立法权限问题有悖法治原则 ,且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分配呈现严重的向行政权倾斜的倾向 ,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扩散 ;在法律解释方面 ,体现了“谁立法、谁解释”的人治传统 ;在法律位阶方面 ,存在规范形式不当、位阶不确定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论促进科技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建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度性因素是影响我国科技人才合理流动的关键性的限制因素.当前,我国科技人才流动过程中层出不穷的问题的出现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创新立法的关怀和引导.我国目前缺乏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法律.现有的科技人才流动的法律位阶较低,规范的系统性、协调性差,规范的刚性不足.科技人才合理流动法律制度建构的核心是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而基础是要素建设,所有要素结合在一起就形成科技人才合理流动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16.
17.
陈宏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1):154-158
社会管理创新是在法治社会的视野内的社会创新。用宪政思维、创新精神去建设法治体制、更新法治观念、完善法律制度、确立法律规则,才能实现法治建设的历史使命。思考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思维与路径,提出公信力在公权机关解决纠纷机制中的价值问题,权威性在当前调解机制中的定位与价值问题。旨在指出社会管理活动的管与理之分离的现象,提出理是管之本、管是理之术,以理为重的服务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追求和目的;应当厘清社会管理创新中“管”和“理”的价值位阶。 相似文献
18.
值此我国《继承法》正被立法机关修订之际,特对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进行考察研究。确定我国公证遗嘱适用效力的位阶,应当以现代私法追求的"正义、自由、效率、人权保护"等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目标为引领,结合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反映的民众对遗嘱形式的主要选择意愿,建议修改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之立法,以期彰显21世纪中国《继承法》具有的时代性、进步性特征,实现我国遗嘱形式效力立法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9.
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并非一个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受到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会的变动性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某些情形下权利的边界未被立法者清晰界定,并由此引发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了法律适用的难题,法官需要借助个案中的法益衡量来确定权利边界并进而化解权利冲突。法官在进行法益衡量时,可以参考权利位阶来作出判断,然而权利位阶秩序缺乏整体确定性,仅有有限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益衡量还需诉诸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项子原则。比例原则能够指引法官对权利作客观和理性的衡量,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官的裁量余地。鉴于个案中的法益衡量具有决策性质,法官必须在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维持恰当的平衡,在解决权利冲突时不能逾越司法的限度。 相似文献
20.
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义解释有诸多局限,需要其他解释方法来印证和检验,因此其并不具有优位性。客观目的解释的功能具有多面性,其仅在目的性缩限时具有绝对优先性,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其有决定性;主观目的解释仅在提供不处罚的立法资料时具有特殊价值。在刑法解释的商谈、试错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有"各取所需"的特点,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对处罚必要性的判断;解释是一种结果,通常是在结论确定之后再选择解释方法,为法官定罪与否提供"事后注脚";由于司法裁判必须考虑国民的认同感,且要接受后果考察,刑法适用就必须兼顾大量解释方法自身难以涵括的各种复杂因素。因此,如何立足于法条用语的通常含义,将犯罪论体系、规范保护目的、国民的规范认同、处罚必要性等内容一并考虑,并且坚持实践理性,选择对个案最为合适的解释方法,将实质解释的结论限定在特定时代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从而平衡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比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