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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2):108-111
与常规的保理业务相比,票据保理的法律优势明显,对保理行业及票据市场的作用日益凸显.票据保理法律理论研究的不足和立法缺陷给实务发展带来阻碍.明确票据保理的准确含义和性质是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票据保理业务优势主要体现在对债权人、保理商的积极作用上.直接票据保理、先保理后票据、先票据后保理作为三种票据保理的交易结构,需分别对其合规性进行分析,明确适合保理市场发展的业务模式.在立法上,应该明确先保理后票据的合法地位,同时,应当修改《票据法》第10条,明确票据无因性原则,给票据保理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支持保理公司合法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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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规定,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笔者认为,对于保理业务项下的债权人来说,保理是综合性金融服务;但对于保理商来说,保理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且以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为第一还款来源,这意味着其业务触角从单纯的融资领域延伸到了货物、服务或设施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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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59-62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许多国家普遍采用国际保理这种针对赊销贸易的金融服务,而国际保理在中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的相关立法也处于空白阶段。分析了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的法律风险控制状况,并对完善中国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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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是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信用服务。根据提供服务主体的不同,保理可分为由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保理和由非银行独立保理商提供服务的商业保理两类。本文则主要从商业保理的角度,梳理现阶段天津市发展商业保理业的条件及面临的问题,并从政府、商业保理公司、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四个方面提出支持和推动商业保理业发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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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规定了保理合同、担保合意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三部分的内容。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债权买卖合同结合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买卖合同是债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借款合同结合担保合意和债权让与担保。担保合意构成债权让与担保的原因行为,并决定债权让与担保中的清算义务。《民法典》第768条规定了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数个保理人之间的优先顺序,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优的规则。在未登记也未通知时,引入了按比例分割债权的规则。尽管我国学说对于债权分割规则批评较多,但是这一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债权人平等原则。在债务给付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按份债权关系;在债务给付不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债权准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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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18(2):101-103
国际保理作为一种功能全面而有效的金融手段,能在保障进出口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同时,保障出口的安全收汇.国际保理对于我国来讲是一项新兴的但又发展迅猛的业务,认清其法律性质与特点因而尤为重要.国际保理兼有买卖、信贷、代理的特征,具有商业和银行信用的双重支撑,本质上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债权融资.利用好这一崭新的结算工具,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更好地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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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19):119-129
金融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尽管保理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在我国仍然是较新的金融品种。本文参照《国际保理公约》,结合我国金融实务界、法学理论界的相关认识,对保理的基本法律问题:诸如法律概念、特征、类型等作一个系统的基础性研究,并根据保理的不同类型,综合分析了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对保理合同的基础——应收帐款之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阐述了特定类型的保理合同在这方面的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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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发展保理业务对国内商业银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也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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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迎合了赊销、承兑交单托收等贸易方式的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运用。但是,自1992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之后,该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却十分缓慢。究其原因,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和企业对国际保理基本法律问题的模糊认识是制约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对于保理业务运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对基础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对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广泛应用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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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3):29-32
正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渝商委发〔201 3〕55号有关单位:商务部批复同意在重庆两江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为切实推进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工作,市商委、市外经贸委、两江新区管委会共同制定了《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