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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概括而言,是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集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愈演愈烈,国际保付代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各国出口商加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对国际保理的债权转让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完善保理业务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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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不以债权让与人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应以确保保理人能够证实保理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事实为宗旨,确定构成保理人有效通知所需必要凭证的范围及标准;保理人提供经公证的必要凭证不应作为强制性规定。在能够确证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时,保理人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应可构成有效通知,且应认可诉讼或仲裁方式的通知在最终判决前有阻止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的消极效力。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能替代转让通知,即使在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的情形中,债权转让登记与通知的效力冲突亦可通过坚持转让通知优先主义规则得以化解。暗保理人向让与人行使追索权不应以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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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本文对保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保理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案件管辖的确定、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权利冲突的解决及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见解和看法,能够有效地解决处理保理法律关系的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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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国际保理已经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最普遍的贸易结算方式,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合作不断深化,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量居于世界第一。但我国保理业现处于初级阶段,国家开始重视对保理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国际保理的内涵、功能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发展国内保理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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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保理交易中至少存在三方主体及两种合同关系,一种是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权人建立的基础合同关系,一种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建立的保理合同关系。民法典首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内容及形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效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主体及方式、有无追索权保理人的权利等进行集中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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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与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6,(22)
本文通过对托收、信用证和国际保理定义及其运作机制的介绍,来分析三者在付款约束机制、面临风险、融资方式、功能作用、交易成本和费用方面的不同。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保理的优越性,扩大国际保理业务是我国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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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立宏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4):57-58
2007年10月1日即将实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我国争论已久的应收账款能否作为权利质押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特别是《物权法》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为国内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开展以保理业务为代表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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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际保理中出口商如何规避风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保理是近年来发展的如火如荼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为出口商带来多种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风险。本文就出口商如何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有效地利用其优势,防范其风险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