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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研究该罪的犯罪构成时,公务人员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目前我国刑法有关该罪公务人员范围的规定不仅不科学,而且极易造成实践中的混乱,有必要对此进行重新厘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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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好友结伴同游世博园,一时高兴便在立陶宛馆、德国馆接连处"豪饮"啤酒,原本就不胜酒力的崔某最终失态,在已经闭馆的西班牙馆前号称自己是"西班牙总统邀请来的",并借着酒兴对场馆保安和民警动了手,酒醒后崔某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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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4月某日,犯罪嫌疑人丁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行驶至某路口,恰逢民警巡查。在排队等待检查过程中,丁某趁民警不备,突然启动车辆欲逃离现场。民警见状上前阻拦,丁某并不减速,依然冲出关卡,阻拦的民警侧身闪开,才未致受伤。第二天民警依牌照信息将丁某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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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2013,(1):38-40
农牧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畜牧、农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和《解释》(见附件1、2)转发给你们,并就学习贯彻《解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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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中,准确理解“威胁”一词极其重要。刑法界对“威胁”的理解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对本罪的对象进行告发是否本罪的威胁?警告、命令是否本罪的威胁?以自杀相威胁是否此处的威胁?对威胁的程度也是需要考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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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袭警罪,加大了对袭警行为的惩治力度。如何依法规范适用袭警罪,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对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方式的理解刑法第277条中关于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法律规定均提到“暴力”的行为方式,对于这两款规定中的“暴力”能否作相同理解,实践中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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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件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妨害公务案件在北京呈多发趋势,在犯罪对象以及犯罪手段方面具有规律性。应当对妨害公务案件重新进行法律上的理解和把握:合同制的聘任人员和执法所需财物均能够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应通过立法在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方式之外增加其他方法,并将其他方法的限度纳入到考量范围之内。对于以自杀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的,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只有在自杀所使用的手段威胁到执法人员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的,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妨害公务罪的程度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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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79-89
由妨害公务罪的刑事立法及其所对应的前提法所决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并非学界通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抑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是依法进行的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国家公务活动的辅助延伸。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务活动适法性的判断,应与行政法的机能及其规定保持一致,只要依照法定程序表明公务身份,且在该身份所具有的一般权限范围内进行的公务活动,即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现行指定管辖等管辖变更制度与回避制度的并行不悖,足以确保妨害公务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而侦查整体回避等整体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实无引入我国的必要。至于遭受妨害公务行为侵害的公务活动的执行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司法人员主持下进行刑事和解,则视案件性质是否发生转化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