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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初步填补了我国犯罪前科消除制度的空白,对帮助失足少年重新返回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极具现实意义。本文重点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一般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内涵、确立该制度的现实意义、制度构建设想等几个方面,对如何合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及司法体制特点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出了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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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新《刑事诉讼法》仅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笼统、原则,而且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持和相关的明细规定,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强.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此项制度、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是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必须面对的共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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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2年5月15日《北京晨报》报道,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如今已从技校毕业并就业的小刘和小陈(化名),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聆听法官宣读《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决定书》。对他们来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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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纪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加之有监护人的监督,在可控范围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特定犯罪纪录进行封存,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使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和适应社会的重要责任。尽管如此,对于未成年人适用上述制度,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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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丽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6):101-103
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比如河北石家庄、乐陵法院等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了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部分经验。在2012年最终将该制度写入了刑诉法,虽然,不可否认,该制度确实在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不能忽略围绕该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封存时间、封存范围、封存程序,该制度与其他机构如何协调,如何解决与其他制度的矛盾,等等,这些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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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制度价值意义深远。本文尝试通过对该制度的分析和探讨,从解除封存条件、封存节点、查询单位三个方面提出一点看法或完善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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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275条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项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和落实,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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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作为具有标签性质的记录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终身要背负的"污点",这使在未来的学习、就业等方面存在歧视性的待遇。2012年3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大意义。本文试通过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确立过程及内容,逐渐探究该制度的意义及存在的困境和提出解决困境的良好方法和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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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实施,规定封存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等情形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事实上,在山东、上海、河北等地先行探索的基础上,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免除了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报告义务。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传统刑事司法观念进行了革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