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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有关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仍存在较多的理论分歧。本文试以真实案例为出发点,探讨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672.
高雅婷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103-106
我国的司法解释只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而对于入户抢夺、诈骗在同等情形下是否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无明确规定。但是,事实上入户抢劫在入户前无需具备抢劫等犯罪目的。入户抢劫的核心要件不在于"入户"行为本身的非法性,而在于行为人利用了入户后形成的环境优势。司法解释对于入户盗窃的转化规定不应是法律拟制而应是注意规定。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入户抢夺、诈骗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
673.
判断进入“前店后院”式场所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应当考查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是否相对分离和行为时是否属于营业期间;对于模糊期间场所的功能特征原则上应以“过渡期”前的状态为基础加以判断。入户抢劫的“户”不应限于被害人的“户”,即使针对“户”中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抢劫也属于入户抢劫。入户抢劫包括主观评价因素在内,其内容包括对“入”的意思支配和对“户”的认识意识。 相似文献
674.
于志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4):23-36
“一颗黑心,两手准备”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少能对该类案件进行正确的定性。此类案件的本质是,主观方面并存两种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不确定会体现为两种行为和结果的一种,基于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只能依据最终的行为和结果判断该类案件的性质,确定正确的罪名。此类案件的立法解决模式也存在着重大偏差,《刑法修正案(八)》中“携带凶器盗窃”直接构成盗窃的立法思路,引发了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同一问题采取不同解决方案的自我矛盾,成为侵犯财产罪今后立法完善的重点。 相似文献
675.
《刑法》第17条是有关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规范。未成年人在相邻接的责任年龄期犯同一犯罪,如对犯罪结果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而未履行义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如为同种数罪,则应考虑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后罪在量刑上予以优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应当对抢劫罪的一种法条竞合与三种法律拟制情况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之人承担刑事责任“情节恶劣”要件应采主客观结合说,对其启动核准追诉程序应在立案后,核准否定权非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属,核准追诉过程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参与。在例外情况下可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对“两小无猜”条款的解释应当采“特殊政策说”。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机关专门教育委员会应当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其适用对象无年龄下限,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到三年,并应扩大申请救济的权利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