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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制度的重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继承法在设计法定继承制度时,一方面受前苏联继承法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当时社会生产力不发达、财富较少等特殊国情的影响,于是便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时,不仅采纳了亲等继承制,而且又将养老育幼的理念增加进来。其结果在确立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方面除了继受传统继承法所持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外,又添了养老育幼准则,由此具有了与众不同的特点。然而,比较近世各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其他法域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近几十年的司法实务和民事继承习惯,笔者认为,我国继承制度在重新起草时,应摒弃将养老育幼的理念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而当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基准为依据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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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家庭财产逐渐增多,如果我们仍然按照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谁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死者的遗产无人继承的现象将会日益增多。因此应当适当扩大《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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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国两制方针的推行和一些特殊历史的影响,我国已经成为复合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不可避免。由于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差异很大,较其他民事关系区际继承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故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问题更加复杂。本文通过分析继承制度的差异,以及类推适用国际私法应注意的问题,最终对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解决提供一系列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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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在设计法定继承制度时 ,受当时社会生产力不发达、财富较少等特殊国情所导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影响 ,于是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时 ,注重了对弱者的社会保障 ,使之具有了社会保障的功能。然而 ,随着大陆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健全 ,笔者认为 ,将来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制度重新设计时应放弃以往所担负的社会保障功能 ,恢复其原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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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作为一种主要以亲属关系为标准的资源配置机制是否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这一直是令许多政治家及法学家倍感疑惑的问题。就继承制度的内在逻辑而言,法定继承是以亲属关系为标准的分配财富方式,但是,会导致遗产流向不能有效利用财富的人而处于无效率状态。而遗嘱继承却是以被继承人意志为转移的资源配置方式,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效率基础,用之得当,则被继承人、家庭与社会将各得其利,遗产效率得以最大发挥。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也应在注重效率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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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实生活中,有些残疾人朋友可能会遇到亲属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也可能会遇到兄弟姐妹之间争夺遗产的问题。为了让残疾人朋友在遗产继承中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得到公正的继承份额,或者让残疾人朋友借助自己的财产得到更好的照顾,本期介绍一些我国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通过并公布的,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没有修订过。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85年9月11日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供各级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这两个法律文件,成为我国法院审理遗产继承案件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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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之现状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本条规定,办理任何继承,首先必须确定死者生前有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协议.扶养人则按照协议的规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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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十一次和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继承编日臻完善,亮点纷呈。其中,明确法定继承范围、修改口头遗嘱效力等规定,对进一步完善继承制度,十分必要、及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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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产继承制度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实施二十多年的我国现行《继承法》,已逐渐显现出其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继承关系需要之弊端,有必要对现行继承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试图就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中有关法定继承顺序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力图对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