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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琳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15(1):45-46
受益人指定不明,或者没有指定,或者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此时发生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中规定,应该将此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但是因为保险金给付和遗产继承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财产分配体系,体现的价值和目的不同,如果将其混同,会违背保险合同订立的初衷,因此,《保险法》应该引入法定受益人这一制度,将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法定受益人进行处理,这样他们行使的权利仍然是收益权,而非继承权,这样就能够更为妥当的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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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1):16-18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继承法》中作了规定,但有一些问题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着争论。本文从有关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着手,分析了我国代位继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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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对未成年人子女、配偶继承地位的保护,并对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的继承制度,加以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从子女、父母继承地位的确定、配偶的法定继承顺位及份额、配偶的先取权出发,完善我国子女继承权与配偶继承权,以实现保护力度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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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私人财产继承权是一项立法通例。各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存在差异 ,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确定法定继承人应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依据。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缺陷 ,亟需修改 ,才能适应继承关系的发展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