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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区际法律规避和国际法律规避同样因为各法域间的法律制度差异而出现,是现实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区际法律规避的性质和国际私法一样,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保留混为一谈。判定区际法律规避行为有效性要考察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它的效力的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冲突法理论的发展。  相似文献   
52.
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诉贝比克斯一案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深入研究,然而,对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法律规避的性质、法律规避的对象、法律规避的效力等问题,国际私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主张。  相似文献   
53.
法律规避是我国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古老问题,由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法律规避不仅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多法域国家同样存在法律规避问题即区际法律规避问题。随着我国一国两制的实施,区际法律冲突和法律规避也成了我国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区际法律规避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论述我国区际法律规避的产生及其特殊性、复杂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处理我国区际法律规避的建议:立法应明文禁止区际法律规避。  相似文献   
54.
法律规避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一种经常出现的现象,如果不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将会影响私法领域正常的国际交往,损害国家与个人利益。本文从法律规避的概念、原因、构成要件及对象与效力等方面入手,进行粗浅分析。  相似文献   
55.
文章在梳理现行法律规避界定的基础上,认为现有法律规避界定对法律规避的方式列举和行文表述方面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法律规避的方式应包括当事人利用连接点立法变化和变更连接点所涵盖的具体事实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56.
法律规避效力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自从产生以来,其效力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争议,笔者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角度出发,对法律规避效力提出新的诠释,同时对我国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7.
58.
赵申豪 《现代法学》2022,(4):191-209
资产收益权是近年来出现且活跃于商业实践中的概念,但学界与商业界对其性质、权利内容等存在诸多误解。通过分析41起相关裁判可知,资产收益权看似是一种新型权利,但实际上属于债权。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收益权与底层资产挂钩,债权的履行期限始于底层资产转让之时,而债权数额一般是底层资产的转让价款。资产收益权这一概念被创设出来,旨在规避“底层资产禁止转让”的法律规范。资产收益权转让名为债权让与,实则是债权设立行为,受让人对于底层资产或其收益不具有排他效力。为克服该缺陷,实践中通行做法是在底层资产上设立抵押权。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交易模式,依据穿透性裁判思维,其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转让回购合同系脱法行为,其效力问题应视所规避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予以判断。转让回购合同应适用借款合同的规范,但其属于金融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  相似文献   
59.
60.
周江 《法律科学》2007,25(4):152-158
法律规避行为,应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从而使另一种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它实质上是在一个动机的驱使下两个行为的结合.并且法律规避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其法律效力也无从谈起.目前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由于其自身不可改良的缺陷使它无法稳定而趋向消亡.在取消禁止法律规避制度后,依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可使一国的法律系统维持自身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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