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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有船舶管辖豁免经历了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发展历程。20世纪初以来,国际社会开始通过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等实践将用于商业目的的国有船舶排除在管辖豁免的范围之外。但在对国有船舶豁免范围予以限制的同时,应当注意明晰以下三个问题:用于商业目的的国有船舶应当依据船舶的用途来界定;国有企业对于所经营的国有船舶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国法院不得任意扣押与当事船舶无关的其他国有企业的船舶。  相似文献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12年10月13日  相似文献   
33.
方便登记之盛行已致真正联系标准虚拟化。授籍条件之取舍应顺应国际海运自由化,兼顾海运发展和水上安全。为免滥用开放登记,须强化港口国监督,确立港口国监督的核心地位,以一般性国际规则和标准为依据,以外部监督促进开放登记的有序运作,抵制低标准船舶进入国际海运市场,确保授籍条件符合水上安全之需。  相似文献   
34.
船舶优先权项目是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海商立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规定整体上有着很大相似性,但也存在诸多差异,其中清除沉船费用未被列入大陆海商法的优先权项目之中,对于港口规费的位次以及船舶优先权的除外事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形成这种异同现象的原因,一是两岸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民族特性和传承于一脉的道德观念;二是两岸在政治、经济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深入分析探讨两岸船舶优先权项目规定上的特点与优点,有利于两岸相互借鉴,共同发展,最终实现“法律上的接近和统一”.  相似文献   
35.
从审判实践中一起典型案例着手,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死扣押"、"活扣押"、拍卖后船舶所有权登记三方面的规定,分析和论述了现行规定导致"死扣押"存在弊端、"活扣押"操作混乱、法院拍卖船舶所有权登记面临窘境等问题,提出"死扣押"时"应当"通知船舶登记机关、"活扣押"不应限定适用范围、完善拍卖后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法律规定的建议,以期对中国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6.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相似文献   
37.
《北方法学》2021,(3):19-29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无限责任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债务人的无限责任决定了其责任财产在时空上的开放性,须以现有或将来取得的一切财产清偿债务,是债权平等的直接理论基础。债权优先权之所以被认为突破了债权平等,源于债务人的无限责任被人为地切割为有限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推论的结果。除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顺位受偿突破了债权平等外,实证法上的债权优先权的规定,是建立在债权平等基础上的,或为行使债权权利,或为保值增值责任财产,或为防范债权风险所作的制度安排。风险性是债权的固有属性。作为债务人之自然人死亡或破产是将其承担的无限责任转化为有限责任,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风险实现或部分实现,债权人就剩余财产(遗产)按债权比例受偿,实现了债权平等。未获受偿或圆满受偿的债权人承受该损失是债权风险实现所致,与债权平等无关。  相似文献   
38.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4]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  相似文献   
39.
初北平 《现代法学》2014,(1):146-153
国际船舶买卖合同普遍将"卖契"列为船舶交接时卖方必须交付的文件之一,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船舶登记法律也将卖契作为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然而中国《船舶登记条例》却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背离:要求买受人提供船舶买卖"合同"以证明其所有权的取得。卖契与合同在含义与功能方面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国内关于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存在着登记机关应承担"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义务和是否有必要引入"预告登记"或"异议登记"制度的争论,而该争论的产生源于对"卖契"概念的误解或忽视。考察国际船舶买卖惯例和船舶登记程序立法关于卖契法律地位的客观发展趋势和我国契据制度的本土传统,我国船舶登记程序立法引入卖契概念不仅可行,而且是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40.
要确认税收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必须权衡税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与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显然,不同税种对社会生活具有的积极意义大小并不完全相同,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程度也不完全一致,因此,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存在依据是值得怀疑的,只有根据不同税种对公益与私益影响的权衡结果,建立区分税种的优先权制度,才同时符合民法的债权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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