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932篇 |
免费 | 18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3篇 |
工人农民 | 7篇 |
世界政治 | 15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2篇 |
法律 | 557篇 |
中国共产党 | 26篇 |
中国政治 | 138篇 |
政治理论 | 22篇 |
综合类 | 180篇 |
出版年
2024年 | 4篇 |
2023年 | 7篇 |
2022年 | 15篇 |
2021年 | 24篇 |
2020年 | 20篇 |
2019年 | 17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8篇 |
2016年 | 10篇 |
2015年 | 35篇 |
2014年 | 74篇 |
2013年 | 48篇 |
2012年 | 65篇 |
2011年 | 76篇 |
2010年 | 69篇 |
2009年 | 69篇 |
2008年 | 66篇 |
2007年 | 65篇 |
2006年 | 38篇 |
2005年 | 45篇 |
2004年 | 40篇 |
2003年 | 45篇 |
2002年 | 34篇 |
2001年 | 27篇 |
2000年 | 26篇 |
1999年 | 12篇 |
1998年 | 3篇 |
1997年 | 5篇 |
1995年 | 1篇 |
1994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95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41.
杨婉青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7):42-44
"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是相对近期的成就,承认由"不当出生"引起的诉讼可成为诉因是各国共同趋势。在不当出生的情况下,父母在一生中都不得不接受其子女因残疾而遭受生活不幸的现实,且要支付大量的医疗、人力照顾以及特殊教育的费用。对其特殊抚养费用应依各国通说给于赔偿。 相似文献
42.
围绕减价,我国主流解释论认为可由受损害方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来实现,这主要源自德国法的形成权说,忽视了我国实在法体系与德国法体系的重要差异。在我国,一方面,买卖合同领域的损害赔偿奉行无过错原则,减价难觅特殊的制度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并非奠定在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基础上,减价权作为形成权来构造也缺少了关键性条件。因此,形成权说不仅逻辑欠妥,而且易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在解释论上,应重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形成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作用,宜将买受人主张减价的权利打造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43.
近年,干股分红型受贿现象十分普遍,是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商谋利,开发商将部分股权赠给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盈利分红。所谓干股分红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未出资而获得股 相似文献
44.
保险合同的主体应分为当事人主体和非当事人主体,当事人主体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非当事人主体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投保人合并或分立;(2)投保人死亡;(3)投保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保险人合并或分立;(2)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2)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权益发生移转。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的立法缺失和粗疏,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45.
在刑事变更执行逐渐成为刑事执行领域的中心和其中矛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对刑事变更执行进行法理剖析,引入诉权制约刑权的基本原理,加强和完善检察监督的权力联动,实现对刑事变更执行过程的理性制约,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6.
丁德恒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5):104-108
针对目前我国监狱系统在刑罚执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使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真正发挥成效。 相似文献
47.
48.
张琪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3,27(2):53-56
遗弃罪的法益在旧刑法时代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现行刑法已把遗弃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法益的变更必然导致遗弃罪的外延和内涵有所不同,这就需要重新对其解释,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49.
近年来,审判机关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在押被告人的现象呈上升趋势(春节之前更为集中)。被释放的,大多是拟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从时段上看,一般发生在开庭审理后至宣判之前,也有的发生在判决待生效阶段。 笔者认为,对于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在押人员,非特殊情况下,审判机关不宜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将其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 相似文献
50.
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格式条款在市场交易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单方变更格式条款更是赋予了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权利,为了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应公平规制单方变更格式条款的程序性条件和实质性要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