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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理论界关于“轻罪”的研究成果斐然且意义重大,但若干观点科学性不足,值得商榷。支持“‘轻罪时代’选择以宽为主刑事政策”建议的前提条件不真实,必须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支持“应该废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建议的理由不合逻辑,对待危险驾驶罪,宜改良而非革命;“刑罚轻缓化是世界刑法发展趋势”论断与刑法发展实践不相符,需要考虑刑罚严厉化的现实意义;“犯罪化有违刑法谦抑性”论断过于片面,刑法谦抑性的核心在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而非刑法的排除性。 相似文献
72.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体现了积极刑法观导向下的轻罪立法,轻罪立法是轻罪治理模式的必然结果,它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和安全生产风险预防的客观需要。对危险作业行为的规制主要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两种手段,二者的衔接直接影响危险作业行为的治理效果。当前危险作业行为行刑衔接机制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衔接不够顺畅,执法合作不够完善,检察监督不够切实有效。对此,应该廓清危险作业罪入罪标准,明晰行政主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合作界限,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质效。 相似文献
73.
轻罪在犯罪结构中占比过重,带来涉罪人数激增。为有效控制犯罪圈,减少轻罪刑罚适用,降低刑罚负面效应,当前司法呼吁实现部分轻罪出罪化处置。为此,应当重视刑罚替代措施,加强行刑衔接,以行政处罚衔接、替代刑事处罚,分流部分轻罪行为,实现轻罪犯罪圈的适当收缩。针对实践中行刑反向衔接存在的观念重视不够、检察环节过滤功能发挥不足、配套保障机制措施不力、法律规定不明等问题,促进行刑衔接实现轻罪出罪,需要更新刑事司法理念,重视行刑反向衔接;更加重视检察环节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扩大轻罪行为相对不起诉范围;加强配套机制制度构建,既促进不起诉的运用,又有效实现行政处罚的高效透明,确保行刑衔接渠道畅通,进而优化轻罪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74.
在“案多人少”及轻罪所占比例逐渐上升的大背景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从宽制度。认罪协商制度是在借鉴辩诉交易合理因素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讨。 相似文献
75.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特殊时期,特殊背景下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应运而生的,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在不同的阶段,该项制度发挥了不同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依据不足、程序公正缺失等方面的缺点越来越凸显,因而,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这一决定具有历史性的意义。然而,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废除,可是广义上的"大劳教"问题却依然存在,本文从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过程和历史背景,提出了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亦是劳动教养废止的重要原因。在对劳动教养废止之后,我过的司法进路问题上,通过对各学说的研究,分析了轻罪化、保安处分化、教育矫治化各观点的基本内涵以及不足或者可取之处,最后选取代表性案例加以分析,提出了如何解决"大"劳教的问题。 相似文献
76.
我国公安机关犯罪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以我国轻罪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实践轻罪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和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需要对我国公安机关犯罪侦查制度进行完善,完善的重点应当包括:第一,取消刑事立案程序而代之以立案登记制度;第二,构建我国侦查阶段的轻罪处分制度;第三,对我国轻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一般不羁押原则";第四,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我国轻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77.
曹县人民检察院2006-2009年存在适用逮捕措施过多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受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理念影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完善以及检察机关为避免社会负面评价而为.合理规制轻罪案件强制措施应提高速捕案件的程序准入关,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和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行律师介入审查逮捕.推动法院直接受理轻罪自诉案件,加强刑事和解,推动社区监管,对外来犯罪人员实行同城司法处遇. 相似文献
78.
赵颖丽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23(1):20-22
社会服务令是西方国家以责令轻罪犯为社会提供一定时间量无偿劳动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行刑方法西方法律制度下的轻罪在我国多表现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当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并不包括社会服务令,究竟社会服务令能不能被我国所借鉴,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一个新罚种,以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9.
我国先后十一部刑法修正案新增28个轻罪,但表现出了"轻重并进,重罪为主"的立法特征,轻罪制度并未成为立法主线,"轻罪化"之所以屡被用于渲染当前的犯罪化立法及其趋势,源于对"废除劳教制度"法治意义的误解.劳教制度被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从教育帮扶性措施异化为罪刑失衡的监禁处罚,因而轻罪化立法不应是"劳教功能"的栖身之所."轻罪化"作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立法方案源于"严而不厉"的目标导向,但"严而不厉"内含"严"与"厉"概念交叉、狭义解读刑法谦抑性、迷信刑法积极预防功能等不足,在"去重刑化"目标尚未实现之前追求法网之"严",则导致刑法结构"又严又厉".增设轻罪也不是校正重刑主义司法偏向的恰当措施,重罪构成要件的司法扩张是解释者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使然,应正视司法恣意性的根源而非通过轻罪化立法为之开脱,否则将陷入"司法无限倒逼立法"的恶性循环.因此,追求法网严密的轻罪化立法应予放弃,从而为发挥刑法之外其他规范及其主体的功能让渡空间,真正促成社会治理所需的多元共治格局. 相似文献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