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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章建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苏冬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4):88-91
违章建筑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建造人建造违章建筑多为自用,但也有转让违章建筑,或出租违章建筑,或为了多获拆迁补偿款。是否一定要将违章建筑拆除,抑或视其违章程度作不同处理?对于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是否一概无效,还是以某种方式作区别对待?如何界定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的性质是什么?等等这些都是实务中的争议问题。文章对此一一作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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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工作,我们经常会听到法官"司法为民"这句话。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成为每一名法官所应该坚持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我体会到司法为民,关键要看我们有没有这份心。记得2007年我曾参与协调处理的一起违章建筑非诉执行案至今仍印象深刻,因为通过办理这起案件,使得我对这句话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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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我国把动产与不动产都作为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对象。把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制度范畴基于对静态所有权的保护和动态市场经济中商品流通秩序之间权衡所作出的价值选择,也是对多国都已明确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回应及对先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确认。在具体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情形中,违章建筑不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市房产在转移所有权登记过程中如果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事前未经其许可为由要求房产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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