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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议付信用证下,议付行在向受益人给付了信用证金额后,有权向开证行追偿。如果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追索权分为信用证下的追索权和票据下的追索权,两者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相似文献   
12.
我国法学界对承兑人在追索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迄今未形成定论。实际上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只能得出承兑人是被追索人这一结论,而基于民法传统思维形成的概念体系通过分析逻辑是否自足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答案。流通性是票据的固有品性,任何制度安排均应服务于促进票据的流通性这一票据法的基本价值。从不同的假设出发,根据对实际效果的考察可以确定承兑人是追索权的义务主体。这一制度安排能更好地促进票据的流通。  相似文献   
13.
14.
关于“福费庭”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福费庭”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已经出现,本文就其基本特征、交易各方的法律关系、融资适用的法律,以及福费庭合同与基础贸易合同之间相对分离的关系等在理论上进行了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5.
16.
审判实践中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存在分歧,主要有债权让与说、间接给付说、债权让与担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将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债权让与担保,法律性质的界定影响到保理人的权利行使.依据债权让与担保的理论,有追索权保理人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和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并无顺序限制,可以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保理人的受偿范围为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必要费用.为避免保理人重复受偿,可以由债务人偿还保理人应收账款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义务,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当事人可以对追索权的行使进行特别约定,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相似文献   
17.
众所周知,资产证券化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发展的,其制度上的设计以及整个运作过程都是以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为背景。而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融资工具的同时,首先需要解决资产证券化与大陆法相衔接的问题,即法律方面的本土化问题,为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充分的法学理论准备和支持。  相似文献   
18.
追索权并非是票据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同样在其他法律中也存在。由于票据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票据法调整的是票据法律关系,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以规定买卖、租赁、雇佣、所有权、婚姻、继承等一般社会生活关系的民法,最属重要。因而在不同的法律中就有不同的立法追求和价值判断,同时作不同的法律设计。那么本文分析比较了票据追索权和民法追索权之间的异同,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这两种制度所蕴涵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的相异。其实这种法律精神价值取向的相异也正恰恰是票据法和民法之间的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19.
调整国际保理关系,特别是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法规仍然十分有限,散见于民商法律法规中,直到现在,还没有出台针对国际保理的专门立法,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极大的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从根本上来说,保理是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基础和核心的,借贷、代理、担保等都是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的延伸。因此,本文认为,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为特殊的债权让与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20.
王力 《江淮法治》2014,(11):57-58
正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合法的持票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向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笔者基于对不同基础理论的比较分析,就票据利益返还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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