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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王印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4):14-16
我国现行<担保法>承大陆法传统,设定了先诉抗辩权制度,规定了保证人先诉抗辩权适格条件、法律效果及适用限制等,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于平衡保证合同当事各方权利义务、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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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44.
人类社会正在快速进入智能时代,将有越来越多的关键技术创新发生在算法层面.算法的专利权保护对激励智能科技领域创新、实现核心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实践中,专利局和法院面对算法的专利保护诉求不断提炼出若干回应型判断方法,逐渐释放出对算法相关发明专利权保护的制度空间.然而算法专利适格性在理论上迄今尚未形成共识,仍然存在"层次限制""领域限制"等争议.而"智力活动方法除外原则""基础理论与实际应用界分原则""技术领域限制原则"等专利适格性判断原则由于实践基础局限和推理逻辑错位而严重妨碍算法专利权保护的制度构建和司法能动.立足人工智能产业的现实情况和促进"新基建"的时代背景,应当从"算法专利适格性的问题思维"转向"算法专利权保护的法理思维",破解算法创新与应用实现的绝对二元论及对算法专利权保护过度的犹疑,肯定算法的专利适格性,激励基础算法与核心技术创新.同时,应从法理上确认算法"公开换保护"的价值意涵,以推动智能时代专利制度的理论创新、功能发展、机制优化,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良法善治. 相似文献
45.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诸多冲击.在解决后续具体问题之前,必须先明确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目前学界中关于肯定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定主体地位的观点都有相应的不足.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目前阶段,赋予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定主体地位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我国著作权法应当继续坚持其作者权体系的立法初衷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精神,强调"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益,否定人工智能的著作权法定主体资格.著作权法不应急于变革和一味扩张,而应着力于在现有的体系下解决新的问题,在已有的制度下规制新的存在. 相似文献
4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承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当事人资格是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著作权的合法、合理使用的需要。在信托关系之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当事人适格,是直接基于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而当然具有诉讼实施权,故而在著作权信托合同中不需要明确约定受托人的诉权。但著作权信托活动并不排斥民事代理活动。在委托代理关系之下,有必要根据任意的诉讼担当理论,承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当事人适格。域外著作权人在法定条件下可直接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但域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正当当事人之资格,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于相互代表协议提起诉讼时,则具有正当原告的资格。 相似文献
47.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快速发展很好地解决了环境司法“阵地不好”和“指挥不专”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进展缓慢,案件数量远低于预期.原告资格的扩张与激励机制的构建,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瓶颈可供选择的两大举措.应当基于我国实践,顺应国际趋势,将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赋予公民、社会组织、环保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等,并妥当协调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冲突问题;同时,应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的激励机制,反思当前地方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激励机制,即采用的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承担原告诉讼费用与直接“免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合理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绝非逞一时之快,需要长期推进,具有“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三重功能的“败诉方负担”规则才应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所遵循的规则. 相似文献
48.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现实要求。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可以说是核心问题之一。本文试图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理论基础之上,对理论和实践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拓展的要求进行探讨,将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纳入适格原告的范围之内,以期环境公益诉讼能发挥更有效的功能。 相似文献
49.
近年来,我国不断发生环境污染案件,涉及对环境污染加以救济的公益诉讼问题也备受人们关注。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起诉主体的资格求,遵循的是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求原告必须与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导致诸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起诉时即夭折。2012年8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首次通过立法明确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救济途径。但法律规定非常原则,尤其是涉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并不明确,本文试图对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进一步进行研究,以完善立法,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50.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八股,但是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出资比例、出资的权利形态等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仍显不足。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有助于推进知识产权资本化进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