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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该条的规范目的在于减轻受害人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难。在解释共同危险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时不能偏离该规范目的。除基本的构成要件外,共同危险行为有两项重要的构成要件,一为共同危险人参与实施了对受害人权益有损害之危险的行为;二为因果关系不明,即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此外,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消极构成要件,它能有效地将共同危险与其他共同侵权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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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其目的在于界定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范围,其背景是保险合同已对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都做出了规定。事实上,在保险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往往已融入了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价值判断。在意外死亡保险中,有关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当代社会,法院在认定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遵循保护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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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不法等概念都是判断或评价的结果,意在说明人是理性的,要对自由意志负责的抽象观念。实际上,过错需要依据违反特定义务的行为这一事实加以推断方能确定,与之有关的抗辩也可以用未违反特定义务,或对方违反了对他自己的注意义务等理由来进行。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抛开过错概念,仅根据当事人是否负有和违反了注意义务来判断其应否承担责任,并根据损害的程度确定责任的大小。对因果关系的讨论,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因事实简单直白故可以省略;而在无过错规则类型案件(随着过错概念的舍弃,这类案件也要更名)中,其具有更为广大的适用余地。当然,因果关系概念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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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因果关系涉及的并非因果关系问题,而是通过假设的原因进程对损害的范围予以限缩。它与损害计算的时点、假设原因的性质及损害的直接性与间接性相关。损害计算的时点决定了可以修正损害的假设原因的时间范围。假设原因的性质排除了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这类假设原因对损害的修正。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决定了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修正的范围及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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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证明损害和被告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困难,发达国家发展出了多种形态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判例和立法。中国现行法确立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环境侵权诉讼原告的举证困难减轻得更多。从促进信息供给、保护受害者、预防污染和惩戒污染、实质正义、利益平衡、立法难易度、司法可预测性、制度变迁成本等七个方面来看,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较因果关系推定为优,因此我国环境侵权立法中应继续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没有必要退回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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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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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1)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当前,我国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确定仍缺乏行之有效的标准,从构建确定当事人责任规则的角度,应加强对行为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研究,明确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原因力大小的评价标准,为确定当事人责任提供直观、可操作性的依据,而过错的严重程度只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辅助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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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疾病知识的普及,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日益引起重视。既有立法基本不对损害进行界定,潜伏性人身损害更不会在立法文本中得到体现,但是既有损害概念的学理解释可以为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赔偿提供认识基础。对潜伏性人身损害予以赔偿有其必要性,但是也会对传统侵权法带来挑战。虽然如此,既有司法实践还是积极回应受害人的赔偿诉求,从概念扩张和利益平衡等角度进行了大胆探索。为了有效解决潜伏性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既需要从损害概念的更新方面做出努力,又需要从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能力等角度进行变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