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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上存在着各种学说,其中,惹起说﹙因果共犯论﹚具有理论的合理性。但是,在惹起说内部,又存在着混合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的对立,这两种学说的对立直接反映出结果无价值论和二元论的对立,不能将这两种学说视为一种学说,予以折中调和。应该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共犯是否具有固有的可罚性、共犯和违法性的关系、共犯和构成要件的关系等方面,正确看待混合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在理论上的本质对立,但在实务中认定共犯的时候,根据这两种理论可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只是在片面共犯和中立的帮助行为等特殊场合,才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52.
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司法假言命题构建的问题,即根据靠件的容观实际构建假言命题;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构建假言命题;根据法律规定构建假言命题;根据假言命题自身的特点构建假言命题。如果从以上四个方面构建假言命题,那么就可以为司法假言推理提供真实的假言前提,从而保证结论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53.
Paul Burrows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99,8(1):29-49
This paper argues for a reorientation in our thinking concer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usation and efficiency in the design of tort law. The main proposition is that efficiency theory has a significant but deferential role to play in understanding appropriate tort law rules in countries where a corrective justice purpose is fundamental to the tort system. 相似文献
54.
刘召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
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程度,决定了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知程度。然而困惑的是人类对于因果关系探究的冲动与对这一问题的认知结果却极不协调:虽然研究的历史纵横数百年,形成的理论学说也可谓形形色色,但是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学说能够令人欣然接受。如果说对自然界的因果关系尚可存疑,在法律上对因果关系则必须做出回答,因为这是责任归结的前提。为了解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难题,法学界的当务之急不是再去处心积虑地发明新理论,而应该在正确认识因果关系问题根本属性的同时对既有的学说理论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反思,力求正本清源,为正确解决归责问题提供妥适的思路。 相似文献
55.
对于刑法因果关系,应当将其定位为一种归责理论,确立一种两阶段的思考方法,第一阶段以条件公式确定事实性条件关系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进入第二阶段,以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并客观归属论的合理内容对处罚范围进行限定,考虑是否对行为人进行归责。 相似文献
56.
从因果关系论述入手,论述船舶碰撞和船舶油污的海上侵权,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并结合法律目的或法律规定,确定海上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在论述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船舶碰撞并导致油污损害的两个侵权法律关系的受害者,存在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油污受害方对漏油方可选择油污侵权之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选择碰撞侵权之诉,从而适用海商法中不同的侵权法律制度,以体现最大限度地保护侵权受害方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57.
法律将证券民事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因此,在认定虚假陈述所致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时,信赖关系的判断成为事实和逻辑的必然。实行信赖推定既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又赋予被告应有的抗辩权,体现了法律通过时力量的均衡实现利益均衡。信赖是侵权法在现代社会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58.
谢绍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4):16-19
假设的因果关系肇始于不作为犯中不作为的原因力的解释。学界在对因果关系做一般性的论述中否定了假设的因果关系,但基于刑法目的性,在不作为犯的场合肯定了假设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59.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河北法学》2009,27(4)
聚众犯罪主体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影响范围广,其对经济、社会秩序带来的干扰远胜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聚众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以某地区近五年来发生的非经济领域的聚众犯罪案件为样本.在此基础上对该类犯罪产生的原因、犯罪的多发方式、多发领域等进行研究以期寻找预防与处理该类犯罪的方法和途经. 相似文献
60.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 (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