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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刑事立法将实质理性转化为形式理性,因此刑事司法中应遵循形式理性的要求。但鉴于形式理性之法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故在刑事司法中决不能放弃对实质理性的追求。三大法系国家的刑事司法过程中都在追求和实现实质理性,只不过其方法或途径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有其独具特色的判例制度和陪审制度,大陆法系国家有其别具匠心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与社会相当性理论,我国则在犯罪概念中明确规定了但书。  相似文献   
12.
吴占英 《政法论丛》2014,(4):121-128
修正后的刑法第65条“但书”规定中“过失犯罪”的表述之后是否存在“的”字,并不会导致“犯罪”与“犯罪分子”的区别;刑法第65条的“但书”对“前罪”和“后罪”均起限制作用,而不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表述对“前罪”和“后罪”均有限制作用,但“过失犯罪除外”的表述仅对“后罪”有限制作用.另外,要正确把握“累犯的本质”和“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这两个概念的内涵.  相似文献   
13.
"但书"司法适用的现状暴露出令人担忧的问题,归结起来,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但书"司法适用少,作为支撑无罪司法判决的法律依据引用得更少;二是"但书"司法适用不统一、不协调。目前,论证和阐明"但书"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当务之急。从必要性角度分析,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完善需要出罪机制的建立,它是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内在需要和实体前提。从可行性角度分析,它是刑法总则统率、指导分则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法律规范基本构造发挥效用、保持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具有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保障和认可依据。据此,可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但书"的司法适用路径,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  相似文献   
14.
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有很多但书条款。通过中国法律文本和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但书条款的比较分析,阐述但书条款的功能、表现形式和应用,对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的但书条款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可罚的违法性是大陆法系违法论的重要内容,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成熟的判断标准。我国刑法的但书和罪量规定也有轻微行为出罪功能,不能以但书作为直接出罪依据,罪量规定能在罪质与罪量两维度区分罪与非罪。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明确性只能做到相对明确,宣示考察罪量因素的但书应坚持,但标准应交予法官把握,罪量规定应删除。刑事政策作为可罚性判断的影响因素和刑法解释的填充实体,将价值判断与刑法规范关联起来。  相似文献   
16.
但书司法适用的现状暴露出令人担忧的问题,归结起来,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但书司法适用少,作为支撑无罪司法判决的法律依据引用得更少;但书司法适用不统一、不协调。对此,论证和阐明但书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当务之急。从必要性角度分析,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完善需要出罪机制的建立;是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内在需要和实体前提。从可行性角度分析,是刑法总则统率、指导分则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法律规范基本构造发挥效用、保持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具有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保障和认可依据。据此,可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但书的司法适用路径,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  相似文献   
17.
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新表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的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这与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和刑事司法的实践不相吻合,立足刑事立法,面向司法实践,应该将刑法第13条但书和正当防卫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之中。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范围应该是有所限制的,根据行为性质及刑事立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方式,但书的适用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对于以情节进行定量限制的犯罪,绝对不能适用但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性质严重而分则务文中没有定量限制的犯罪以及性质较轻但分则条文中附加定量限制的犯罪,一般不能适用但书;对于性质较轻而分则条文中又没有定量限制的犯罪,则可以适用但书.尽管但书的适用范围有限,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价值并主张将其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19.
在盗窃、抢夺、诈骗等三种侵财刑事案件的立案上,有人主张以公安部规定的立案数额标准为准,有人主张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犯罪数额为准。前种主张在理论上存在问题,后种主张在实践上更不合理。究其原因,在于犯罪但书制度要求有"罪量"标准,有关方面却因工作要求不同而难就量化标准达成一致。加之犯罪但书制度还有许多缺陷,所以解决办法应是取消犯罪但书,仅按行为结构和性质决定是否立案,并设置、适用更多轻缓的刑罚。然而,由于犯罪但书制度难以遽然取消,所以稳妥的做法是坚持执行低于犯罪数额标准的立案数额标准,并不再以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提高等理由而提高,为最终取消犯罪但书制度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20.
王强 《法律科学》2011,(5):86-95
规范刑法学的范畴内,遵循司法刑法学的逻辑要求,作为犯罪司法概念的《刑法》第13条,应该是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犯罪概念,前段是体现形式理性的刑事违法性的积极、类型化判断,而但书则是体现实质理性的社会危害性消极、个别化判断。因此,但书不仅仅是轻微违法的阻却事由,而且应当包含相当于三阶层体系中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的全部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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