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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来燕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4)
儿童乞讨现象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有家庭、教育、社会和自身的许多原因,其治理需要多管齐下.预防和消除儿童乞讨现象的相关立法已经比较完善,既有国际公约,又有国内立法,关键是执法不力,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难以协调.民政部门是预防和消除儿童乞讨现象的核心部门,但因资金、人力等的不足力不从心.司法机关应依据现有法律法规,通过行使职权起到预防和消除儿童乞讨现象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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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把社会民众的要求及其意志,上升并反映为相应的法律制度,应当是社会民众对法律形成的推动力的最实质体现,而社会民众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参与立法活动,应当是其对法律形成的推动力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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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困难群体生存权的最后一道防线。笔者根据多年在基层开展流浪救助管理工作的实践,对新时期进一步完善流浪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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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策窗口"开放的方向,但不能总寄希望于突发事件来突破政策窗口。等到突发事件集中爆发,强势破窗之时就可能形成拥堵,导致内外沟通交流不畅,问题和决策之间发生脱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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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乞讨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的更是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对被组织乞讨者的法定权利的侵害,更是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给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有公安部门的严厉打击、救助、帮扶、教育,也要通过公安行政管理和民俗控制手段,把民俗文化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联系起来,对组织乞讨犯罪进行打击和防控,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从而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新的途径及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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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适用解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孟庆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19(1):45-49
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的客体是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社会管理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而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则不能构成本罪;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故意内容中并非“以牟利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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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5年12月,云南省已经在全省初步建立了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特困户救助、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其他特殊人员救助、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方面取得可喜的成绩,为社会公民撑起了最后一道“安全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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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流浪乞讨人员的现状分析和对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流浪乞讨人员从数量到质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流浪乞讨的原因可以将其分为正常、摇摆、反常等三种类型。流浪乞讨人员引发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影响城市形象,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对策是既要相信政策,澄清错误意识;又要正视问题,制定《办法》配套措施以确保政策的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