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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法院判处责任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后者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其立法目的在于对责任人进行惩罚,遏制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对受害者予以更加充分的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具有进步意义,但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792.
惩罚性赔偿制度浅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坤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85-8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该责任在性质上不是传统私法上的责任,而是兼具有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经济法上的责任.但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问题,需要进一步确定与完善. 相似文献
79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独有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限制性赔偿制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直接导致责任人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于各国国内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处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时就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集中表现在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冲突,因此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从三个重要的责任限制冲突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结合我国新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 相似文献
794.
行政罚款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责令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向指定的行政主体交纳一定现金的行政处罚,它是一种行政措施。从罚款的适用情况看,它是一种被普遍运用的行政处罚措施。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执行看,行政罚款分为警告性罚款和惩罚性罚款,前者一般在50元以下,被各类、各种行政执法主体广泛运用,后者表现两种形式(1)固定一般在50元以上,如《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规定一定的处罚数额; 相似文献
795.
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法系侵权法与合同法中的一项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执行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各国基于对判决的性质、对“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运用及一些程序性问题的不同认识 ,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796.
个人信息领域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根据传统损害赔偿的填补规则难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在功能、目的相一致,在主体适格、同案行、民、刑交叉转化上具有可讨论性。在现有的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框架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有利于填补因侵权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更在于震慑违法者、警示社会,在学理和实践层面均具有研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97.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能弥补受害者在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律师费、时间及精力上的付出等间接损失。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许多受害人应得的补偿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这极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本文对该制度进行了中美法上的比较,以期使受害人应得的合理的补偿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798.
李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1,35(6):85-98
近年来在部分个案中,有的劳动者故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故意提交虚假签名的书面劳
动合同,继而通过公力救济向用人单位索取“二倍工资”,对此劳动仲裁、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分别给出民事
“合法”与刑事犯罪的两级评价,如此两重评价暗含着法治风险。作为《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惩罚性赔偿,
“二倍工资”系推行书面合同制度的一种手段,但“二倍工资”的“大前提”在语辞表述上模糊,司法实践对“二
倍工资”的归责与举证规则亦不明晰,且“二倍工资”不以劳动者遭受实际损害为前提,若劳动者对签约不配合,
用人单位的反制手段也较为有限,因此“二倍工资”的必要性与均衡性有待检视。研究认为,惩罚性赔偿兼具
奖励诉讼的功能,劳动领域有别于消费领域,并不适合奖励诉讼的价值导向,司法实践通常从主体层面防控劳
动者滥诉或恶意诉讼,但亦有不可取之处。未来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对“二倍工资”规则
进行删、修、限。 相似文献
799.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高,商品交易方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人们为满足自身需要对生活消费需求日益增多,但监管的不完善使得商品质量问题愈发严重,近年来更是兴起了知假买假以此索赔为职业的知假买假热潮.知假买假以此索赔的行为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是当下法学界热点讨论的话题,有学者提出反对的观点,因为职业打假人的买假... 相似文献
800.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单一、损害赔偿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混乱、惩罚性赔偿适用态度不明等问题。传统的“差额说”损害论存在局限性,以违法所得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不具有普适性。以恢复完整公共利益为目标,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经济利益与秩序利益、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但不包括民事主体的个体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正当性,但应处理好其与刑事、行政责任之关系。在损害赔偿规则适用中,应引入“动态系统论”这一理论工具,将侵害人主观状态、具体情节、影响后果、获利数额、恢复公共秩序的合理开支、侵害人经济和生活状况作为考量因素,合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应平衡罚金、罚款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损害赔偿的折抵关系;此外还应加强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保证其用于填补、修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公共利益损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