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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李颖 《法制博览》2023,(5):40-42
我国采取了总括加个别保护的方式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总体上仍面临胎儿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中权利不明的问题。遗嘱继承中胎儿利益保护的依据,在我国表现为预留份制度。就应继份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中必留份的份额往往少于继承人法定份额,但胎儿的应继份能够达到法定继承份额内的全部。此外,就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而言,我国无明文规定胎儿代理人规则,但既然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势必要承认其法定代理人身份。在继承领域,胎儿死产时,则溯及丧失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152.
153.
我国应选择以<商事通则>为统率,以商事单行法调整具体商事关系的商事立法模式.在此立法模式下构建我国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保守与超越的基本理念,这是由于新时期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关系所决定的.<商事通则>中商事主体的概念应以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为要素,超越传统商法中商人概念的确定模式;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消极资格,放宽对商事主体营业能力的要求,超越传统商法对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商事主体的范围上,以民事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为基础,尊重我国的社会现实,不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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