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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房产税改革正当性的五维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产税改革是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重点和难点,其正当性建构必须得到重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土地公有制和双重征税的质疑能够化解,存量房产具有可税性。房产税改革的正当性可分解为五个维度:一是征税正当,应以完善财产税制为直接目的,组织收入的功能则需经由整体性的税费结构调整来渐进地实现。二是定税正当,应以税负适度为核心,合理确定计税依据、税率及税收优惠。三是管税正当,应完善房产评估等配套制度,建立以纳税申报为主体的新型征纳模式。四是用税正当,应强化地方财政支出的公共性,形成地方财政收支健康运转的良性循环。五是程序正当,应以制定房产税法的形式推进改革,通过改革路径的法治化和可参与化来增强其民意基础。 相似文献
562.
孙晓娜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11,(2):89-92
房地产税收作为税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环节、房地产持有和使用环节、房地产转让环节所课征的各类税收.对中外各国不同环节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进行归纳和比较,对于中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63.
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及对经济的自行调节,一直以来都是个税改革研究的重点与核心。单纯上调个税免征额不能起到明显的作用,当前,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尊重纳税人的想法,正视个税改革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拓宽征收范围,降低税率、简化税率档次,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相似文献
564.
565.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 ,较好地贯彻了“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随着此项改革的深入 ,试点地域扩大到了全国 ,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凸显。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及时调整改革思路 ,完善政策措施 ,才能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实现改革的最终目标 相似文献
566.
资源税,亦称资源税体系,资源税系列,是以资源税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总称。煤炭作为国家不可再生的能源资源,在资源国有的条件下,资源级差收入也应适度归国家所有,并且,通过煤炭资源税的调节,可以使有限的煤炭资源合理、适度开采,有效利用。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但当时国家考虑到煤炭的价格较低,利润空间较小,为支持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条例》对煤炭资源税的税额以从低原则确定为0郾3元/吨—5元/吨,财政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又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对六盘水市的统配煤矿和非统配煤… 相似文献
567.
财产税制是我国新时期税制改革的薄弱环节,其制度调整过缓的深层原因在于对财产税的分配逻辑不够明晰。财产税的历史发展趋势表明,调节分配已成为其制度的核心功能,可从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关联场域等方面明确财产税的分配内涵,进而为制度设计找准逻辑基础。制度变革需从规范层面发轫,基于对财产税主体、客体、行为等要素进行的法学解构,统筹税收关系内部的利益分配与外部的可能影响。为了回应我国加快推进共同富裕的政治呼吁,财产税制度改革宜以调节财产分配作为主要目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产税制度的法律框架,同时基于财产税制度具备较强的外部影响,还须重视相邻领域制度的配套与协同。 相似文献
568.
增值税的改革与立法都要遵循相应的法治逻辑。审视我国多次实施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及其涉及的法治问题,有助于明晰法治逻辑的重要性。增值税改革和立法应遵循一般法治逻辑,符合统一原则、公平原则、协调原则的要求,以增进改革和立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同时,还应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与法治原则有机融合,体现税收领域的特殊法治逻辑,并据此确立增值税的立法模式、立法结构、立法内容等,从而不断提升增值税的立法质量。对上述两类法治逻辑的全面兼顾,有助于实现增值税领域的良法善治,如将其扩展至各类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会更有助于优化税收职能,推进税收法治现代化,并由此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69.
自2013年中央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和税收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税收领域主要采用的“一税一法”的平移立法模式,仍然存在税制过于简单、重点领域税制改革和立法任务仍未完成、各单行税法之间缺乏有机统筹和关联等问题。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的法律保留,仅是税收法治的一项要求。作为一项形式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服务于税收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应依税收法治的实质价值追求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实践。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以“良法善治”为根本要求,以更深层次的机制满足税收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原则要求,实现从税收法定到税收法治的实践进阶。 相似文献
570.
伴随我国人口政策、生育政策、养老政策的积极变化,婚姻与家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德国作为世界主要税法滥觞之一,其税法与婚姻家庭的互动模式值得研究与借鉴。德国家庭课税模式体系主要聚焦个人所得税,由联合评估、分割方法、税收减免三大部分组成。联合评估是指夫妻或民事伴侣作为共同体进行评估;配偶间既可以选择单独评估,也可以进行联合评估;在引入分割程序之前,德国联合评估因存在多种弊端而被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定违宪。此后德国《所得税法》引入分割程序,解决了德国家庭课税模式对婚姻家庭的经济歧视,更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与税收平等的宪法原则。此外,德国家庭税制不论纳税人财产状况如何,只根据婚姻家庭情形平等享有大量税收减免项目,形成独特特色。我国宜借鉴德国家庭课税模式,坚持婚姻中性和婚姻家庭的国家保护原则,禁止婚姻家庭税制发挥均贫富作用,引入联合评估和分割程序,并结合我国国力设计减免税项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