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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保护"与"刑罚轻缓化"在刑事和解中互为条件,相互作用,成为刑事和解的两大功能。然而"被害人保护"与"刑罚轻缓化"的产生原因与适用范围均不相同,旨趣各异,将二者试图融合在刑事和解一项制度之中,将直接影响到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和妥当性。宜分化刑事和解的功能,通过不同的途径分别实现"被害人保护"与"刑罚轻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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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实现刑罚的轻缓化不仅符合现阶段的基本国情,而且具有相当的现实合理性。主要表现为:刑罚轻缓化是改变我国重刑主义现状的迫切需要;刑罚轻缓化是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进步的当然结果,刑罚轻缓化是"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刑罚轻缓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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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在死刑改革方面的进步值得肯定,但与公约要求的、逐步限制死刑适用以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仍有距离;参照《北京规则》、《美洲人权公约》等分析,新修正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增加了从宽处理的规定,实现了对弱者的人权保障,但该修正案在建立未成年人及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等方面仍有不足;比照《东京规则》等国际公约分析,其以社区矫正入刑化为代表的非监禁刑之完善,体现了我国对国际公约相关要求的积极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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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量刑基准方法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借助刑罚轻缓化这一司法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量化,在量刑基准理论中引入了“刑罚轻缓平均浮动系数”这一概念,从而对量刑基准点进行了大致、直观、科学的判断,提出了确定量刑基准的方法,即以“谦抑中间格”方法确定犯罪的量刑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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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刑罚轻缓的重大刑事政策意义。当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具有实质意义的立法准备工作尚未启动。我国作为世界人权保护运动的积极拥护者,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纳入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议事日程,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努力寻求一种被告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共存的和谐、均衡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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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阳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1):31-37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免刑情节主要存在数量太少、应当型情节缺失、免刑情节具体设置上过于单一等三大缺陷。对此,我国立法可以考虑在刑法分则中对于一些轻微犯罪适当增设单一的免刑情节或者增设含有免刑情节的多功能情节;改造一些轻微犯罪的量刑情节,使其尽可能地涵摄免刑情节致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处罚衔接得当,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设置应当型免刑情节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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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顺才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9,(3):37-39
老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较为薄弱的一个课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老年人犯罪都有相应的从宽处罚法律制度,我国古代及近代的立法亦有规定。我国应从完善指定辩护权、讯问审判在场权、不适用死刑和减轻刑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认定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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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为所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5):48-51
2005年、2006年度某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的实证统计数据表明,外来务工人员被告人的非监禁率水平偏低,非监禁化没有得到应有体现,主要存在文化理念、客观现实、司法成本障碍。建议严格执行高检院慎重适用逮捕措施的精神,加强司法机关的科技办案能力,增加财政投入,制定外来务工人员轻刑案件轻缓化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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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21,(5):80-87
速裁程序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物,体现实用主义价值;刑事和解贯彻的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导致以刑事和解为适用条件的速裁程序体现出两种不同的价值理念。目前两种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权力存在差异,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出现矛盾,且两种程序的审前程序较繁琐,致使两种制度的结合会进一步降低司法效率;同时立法未明确能否对同时符合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情形的被告人给予双重量刑优惠,导致司法实践出现混乱。故如何协调刑事和解与速裁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当前亟需澄清的问题,首先在理念上应承认刑事和解是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个环节,两种制度的的衔接建立在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基础上。此外在程序层面,应简化速裁案件的审前程序、确立"刑拘直诉"模式;重新配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力内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强化检察机关审前主导性之改革方向保持一致,充分发挥其审前分流作用。在实体层面,应以实现刑罚轻缓化为指导,给予被告人双重量刑优惠,以实现速裁案件"简者更简、轻者更轻"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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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社区矫正是国家在行刑社会化、刑罚轻缓化、人道化等先进刑罚理念下自上而下开展的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将罪犯放置在社区这一相对开放的环境里进行教育改造,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人力资源对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此举不仅可以降低行刑成本,而且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