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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论"危险方法抢夺"行为的定罪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危险方法抢夺”属于危险犯 ;行为人采取危险方法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 ,放任他人伤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结果发生。对“危险方法抢夺”的定罪应充分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将其作为准抢劫罪认定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82.
林鹏  张毅 《特区法坛》2005,(5):27-29
近年来,“两抢”犯罪作为城市治安中较为突出的一类侵财型犯罪,一直呈高发态势且有逐年上升的势头。据海口警方2004年6月份开展的“社会治安状况及公众安全感的调查”显示,有54%的被访问群众认为,“两抢”罪的威胁最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影响群众的安全感。因此,重拳打击“两抢”案件,成为近年来我国“严打”整治斗争的重点之一。  相似文献   
83.
南宁市区飞车抢夺案件的显著特点主要是案发数量大范围广、团伙作案较为突出、作案时间随意性较强、案发点多为街道、侵害对象共同性明显、作案过程时间较短等 ;案件多发原因主要是大量无业人口等不安定因素的存在、此类犯罪利益大风险小、公安机关打击不力等 ;案件侦防对策主要是深入依靠群众、加大侦查力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控制销脏渠道等。  相似文献   
84.
关于飞车抢夺他人财物定性转化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严打”中重点打击的飞车抢夺犯罪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抢劫转化。一是转化型抢劫 ,即理论上的法定转化犯 ,并有两种转化情况 ,分别适用刑法第 2 6 9条、第 2 6 7条 ;二是案发时抢夺行为性质直接转变为抢劫性质 ,成为标准型抢劫 ;三是结果加重型 (原型抢劫的一种 ) ,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即飞车抢夺中致人受伤 (不管是什么程度 )的 ,具备客观上采用了危险手段 (存在危险性 ) ,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性、放任性 ,行为上有夺财的关联性 ,双重指向 (伤害 )有了结果性 ,应以抢劫定罪科刑。  相似文献   
85.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抢劫罪,因此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款是修订后刑法的新增条款,其立法本意在于携带凶器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胁迫行为,携带凶器抢夺会使  相似文献   
86.
关于飞车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及法律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飞车抢夺犯罪呈不断蔓延高发趋势,已成为当前各地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响极其强烈的焦点问题.笔者试对2002年以来慈溪市案发飞车抢夺犯罪案件的现状、特点和难以有效遏制的原因,以及相关法律对策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打击飞车抢夺犯罪有所帮助和启示.  相似文献   
87.
"飞车抢夺"是比较常见的"两抢"犯罪的作案手段,是一类恶性多发犯罪类型,特别是在南方城市。由于飞车抢夺案件的发生相对其他一些"两抢"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且飞车抢夺案件发案率高,破案率低,给侦查机关带来了较大压力,并将在较长时期内成为我国刑事犯罪活动中的一个突出的犯罪问题。本文通过对飞车抢夺案件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进而研究有针对性的打击对策就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了。  相似文献   
88.
正人物档案:蒋正华,重庆市原双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双桥区第五届至第九届人大代表,原双桥区文联顾问。历经五届计21年的代表生涯,在他的人生旅途中烙下了深刻的痕迹。他在《人大代表的情怀》一诗里写道:"21年的代表情怀/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神圣殿堂里绽放过青春/21年,我珍惜代表权力/21年,我担当起人大代表的神圣责任……"认识您的时候,您大概35岁的年纪,是最丰盈又俊朗的时段。刚刚褪去"而立"之前的青涩,双未及"不惑"之后的疲态;既有年轻的青葱,又不乏成熟的韵昧。那时候,您已是学校的教导主任,与同为教师的妻子齐眉举案琴瑟相谐,还有一双小小儿活泼机灵,一家人住在  相似文献   
89.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似文献   
9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5):107-117
"公开盗窃说"的观点虽然得到部分学者的支持,但是该观点主张的区分标准在逻辑上无法自洽,原有的通说观点面对公开盗窃说的批判也略显无力,两种观点均缺乏对被害人视角的观察。刑法长期以来根据"犯罪人—国家"的框架对犯罪进行分析,忽略了被害人应有的地位。对于有被害人的犯罪,从被害人视角出发厘清犯罪的界限是一条有效的路径。抢夺罪在立法上和观念上都重于盗窃罪,面对被害人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影响和威胁也重于未面对被害人而秘密侵害财产的行为,因此应当从被害人的视角出发,将公开面对被害人夺取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夺罪,未面对被害人的窃取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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