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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张丽施 《河北法学》2003,21(5):143-146
商品房预售中的按揭制度虽名为“按揭”,但不存在将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这一按揭最显著的特 征。在此制度下,期房作为物的价值难以体现。鉴于此,应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加以完善;其一,完 善商品房预售抵押贷款制度;其二,建立以转移所有权为标志的“真正”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制度。  相似文献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给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变更、物上代位、行使条件和方式、顺位、行使期限等抵押权实现问题带来一定影响,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实现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许多空白,修订了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原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时的不合理之处。但关于在建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在建船舶浮动抵押制度、在建船舶的接管转让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特别法上的修改,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更符合法理,更适应造船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53.
总结建造中船舶抵押在目前仍较为少见的原因,指出在造船业整体不景气的现阶段,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将会变得越来越常见。结合实践,分析建造中船舶抵押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措施及建议。  相似文献   
54.
美国次级房贷危机、中国512强烈地震,都使住房贷款机构陷入尴尬被动境地。保证保险能够防范次级房贷危机、化解银行贷款风险,避免按揭贷款买受人因意外事故引起的以房抵债、被迫搬迁等风险,增加保险公司业务量。但是,保证保险在实际中却没有推广应用,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保证保险的性质、统一相关法律规定;改变银行以强势地位强制推行贷款保险、保险公司设计理赔事项及计算保险费用不合理等情形;完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55.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56.
满足《民法典》第416条要件的购置款抵押权可以对抗公示在先的固定担保权,此种处理模式虽使外部债权人负担一定审查成本,但总体上符合利益衡量视角下的比例原则。《民法典》在浮动抵押领域中采取“登记主义”的立场,与“超级优先权规则”形成了体系性的规范协调。购置款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后者始终处于优先受偿顺位。在功能主义视角下,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准用超级优先权规则,但应作必要限制。购置款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未明文确立担保权收益延伸规则,但在理论层面上仍尚有将其纳入现行法体系的解释空间,且民事主体可在商业实践中通过意思自治达致类似效果。  相似文献   
57.
破解农民融资难题——农作物与农产品抵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作物与农产品抵押为农民的融资难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农作物抵押是不动产抵押,应由林木主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农产品既可以设定固定抵押也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然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设定农产品浮动抵押,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概念并不明确,而且作为抵押物的农产品的范围也有待进一步廓清。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解决好抵押权竞合的问题。  相似文献   
58.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末,在2005年以后进入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阶段.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弥补市场缺陷、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各级政府部门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担负着重要职责.当前,我国在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供需矛盾尖锐,法律体系建设滞后,配套政策成效有限,监管体制机制匮乏等问题.因此,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高度重视配套政策体系化建设,加快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步伐,是进一步推进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的着力点.  相似文献   
59.
探讨目前最典型的船舶融资结构及相关法律文件,分析贷款银行所需考虑的法律与实践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实务操作中银行行使船舶抵押权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60.
商品房可谓日常交易中涉及的最为贵重的标的物,双方谨慎订立商品房认购书几乎成为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实务中,因房产市场价格波动及宏观调控政策等影响,认购书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商品房认购书性质及责任的研究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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