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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92.
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人格权的基本理论上存在一元论与多元论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模式。一元论认为只存在一个统一的人格权 ,它以概括的统一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多元论认为存在一系列具体的人格权 ,它们以具体的典型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一元论在实现概括保护人格利益的同时 ,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以及过于依赖司法个案判断 ,多元论能够在克服这些缺陷的同时 ,借助于民法其他制度实现对非典型人格利益的保护。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应该采用多元理论模式。在民法典中采用多元理论模式的人格权立法时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93.
李强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6,29(1):114-115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上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认识都存在许多误区,文章从人格的角度对法人权利能力是否受其性质、法令和目的的限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4.
《民法典》专编规定人格权,建构起人格、财产的二元体系.但民法通说认可人格权的支配属性,未能彰显人格权的特殊性,这与德国的情形正好相反.事实上,我国通说将支配权与请求权并列,不恰当地强调了支配权的绝对性,从而将人格权的绝对性等同于支配性.基于哲学上的主客体关系,通说认为客体体现了主体的支配力,未意识到权利的规范性和事实性.实际上,作为权利生成机制的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界定的义务人行为,与主体的支配力无关,主体的支配力描述的是权利对象.就权利对象而言,绝对权项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存在对物支配和人格自由的分野.人格具有主客观一体性,物质性人格与精神性人格不可分割,其作为人格自由的体现,不存在支配的可能.献身具有道德性,是伦理人格的体现,自杀、自残则属于事实行为,均非法律上的支配.与物权为支配权相对,人格权应为"受尊重权". 相似文献
95.
96.
97.
宋保振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1)
法治建设当下,各种新型人格利益层出不穷.在这些利益的保护上,严重的法律话语权缺位导致人们在侵权案件面前还不知道或不习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新型人格权利的保护亟需诉诸兼具规范性和经验性的法律思维活动,以区别于道德评判之极端、习俗论断之含混.这表现在:立法层面,恢复新型人格权的独立性及去神圣化,构建法律思维两种路向映射下的人格权双重立法模式,并诉诸特定的请求权体系以保证实现;司法层面,明确新型人格权保护的司法立场,通过法律思维过程拨开典型案件裁判所产生的道德修辞迷雾,同时用思维程序的规范性来约束新型人格权利之泛化. 相似文献
98.
法学理论中,商誉是一个内涵丰富、寓意中性的概念。商誉是对企业的社会评价,是企业的一项无形财产。商誉权理所应当、也完全可以被归位于知识产权范畴而予以有效的趋同化保护。我国应尽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引入商誉和商誉权,以有效改观目前实践中保护商誉只能类推适用有关法律的难堪局面。 相似文献
99.
论德国民法中的人、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蕴含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相似文献
100.
马晶晶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4):22-23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与新闻传媒的发达,人格权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越来越多的被商业利用,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传统民法对商品化人格权概念的界定与保护已陷入僵化困境,如何保护新时代下商品化的人格权已成为立法者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人格权商品化产生的背景及目前在我国发展状况的分析,围绕商品化人格权的内涵、转让、继承与救济等一系列阐述,引出对保护商品化人格权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