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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制度作为大陆法系的一项独立的救济程序,在我国失票救济中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金融业和票据制度的发展,公示催告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频频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何将公示催告制度的效用最大化,如何保护票据关系人的权益并维护票据的流通,为我国票据法改革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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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秀丽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28-33
公示催告程序使票据复印件履行一定证明手续,即可获取除权判决,从而增加了第三人利用其实施诉讼欺诈,损害持票人利益的风险。识别公示催告欺诈应明确其法律构成、手段样态及发生机制。公示催告欺诈的成因既包括申请主体不明确、除权判决生效时间与票据到期日不一致、错误除权判决救济程序不完善、公示催告形式审查给伪报票据丧失以可乘之机等制度性缺陷,也蕴含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深刻的实践动因。规制利用公示催告实施诉讼欺诈必须加强对其救济程序、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立法整理和司法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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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万国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0-53
票据救济途径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及其组合。通过对救济途径的利弊和特别问题的分析,给出了适合票据特点的票据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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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4):196-209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以《合同法》第167条应否准用于股权买卖为主题,展现了清晰的问题意识,但具体观点值得商榷。第167条之规范目的在于防止出卖人遭受额外的风险,所以配套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分三期以上支付价款,学说又增加了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还有两期以上价款有待支付的要件。基于第167条及其规范目的,股权买卖与有体物买卖具有实质的相似性,应当准用该条第1款之解除规定。但从规范体系上看,该款因缺少催告要件而存在漏洞,应通过整体类推的方式予以填补,以形成适用于股权买卖的完整规则。由此还可以充分展现《合同法》第174条之法定准用的思考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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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就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谈几点粗略的看法。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督缺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监督的若干司法解释.将审判程序中的调解、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执行中的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导致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存在严重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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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飞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40-41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48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而《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却未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本文从《合同法》立法所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视角进行了探讨,认为从我国《合同法》立法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出发,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合同法》第51条中,应该当然地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实际未为之,显属法律之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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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设置,弥补了建设工程款债权作为一般债权的缺陷,强化了对工程承包人的特殊法律保护,为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该条款设置的现实意义和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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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71-74
优等悬赏广告的评定行为在性质上是准法律行为中的观念通知.由第三人为评定行为而出现评定障碍时,应募人应向广告人为评定之催告.评定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优等评定结果只要无例外约定,原则上可以空缺,但不能并列.如果并列,每一优等者均享有全额奖金的请求权.应募人对评定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可以主张无效或可撤销.广告人怠于撤销或拒不撤销时,应募人可以代位行使撤销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