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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今日海南》2011,(8):27-27
大学毕业生因“高不成”而“低就”的事件越来越多,很多人为其拍手叫好,认为这是磨练他们毅力、积累社会经验的好机会。但笔者却认为,关于大学生“屈就”的问题必须严肃重视起来。因为,这是个典型的“赔本买卖”。  相似文献   
662.
王发强 《时代法学》2005,3(1):76-80
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后 ,商品房无法交付 ,按揭银行先起诉购房户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购房户后起诉房地产商和按揭银行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贷款合同。两案应否合并审理 ,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两案应合并审理或中止商品房贷款合同案诉讼。不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 ,直接剥夺了司法解释赋予购房人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返还购房贷款的权利。将导致两案判决发生直接冲突。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能提高审判效率 ,减轻当事人诉累。符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惩罚过错方并保护弱势群体购房户合法权益的宗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663.
董策 《公安研究》2023,(2):64-69
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本文通过对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司法判例中还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对于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类的成品油,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又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同时触犯了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系想象竞合择一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相似文献   
664.
我国《民法典》下的所有权保留应采用担保权构成说。在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权构成下,亦应肯定保留卖主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保留卖主合同解除权的要件按照买卖是否为分期付款而不同。在保留卖主解除合同后,对于其所保留之担保权的命运,应区分所有权保留在先登记、未登记或较晚登记、虽较晚登记但构成购置款担保超级优先权三种情形分别讨论。若所有权保留登记在先,保留卖主基于其在先登记的担保权可对抗保留买主转卖标的物情形的后续买受人、保留买主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情形的担保权人、保留买主的强制执行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  相似文献   
665.
庄加园 《法学研究》2023,(1):205-224
民法典第641条第1款体现了对价牵连原则,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不能按约支付价款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标的物。第641条第2款规定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旨在担保价款债权清偿,通过登记公示制度保留优先顺位。出卖人可以在两款救济中择一行使,但两者不能并存。保留所有权若仿效功能主义立法模式强行解释为担保物权,不免混淆当事人交易的真实目的和效果意思,有损契约自由,而且难以融入以绝对所有权为基础的我国物权法。在维持所有权构造的框架下,解释者通过削弱出卖人的所有权地位、加强买受人的实体权利,可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时,出卖人既有权在合同解除后主张返还清算,也有权临时性取回标的物,并在变价时放弃所有权移转的停止条件,以实现价款优先受偿。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时,未经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也可对抗扣押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但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  相似文献   
666.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我国《民法典》就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制度体现着明显的担保功能化转向,对其中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的内容作了严格限定,使之成为不同于完全所有权的担保性所有权,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丰富了所有权的类型。登记对抗主义的引入系为了满足出卖人担保性所有权的公示需要,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确定性、维护交易安全的技术工具。登记也进一步地成了判断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与其他担保交易之间优先顺位的客观标准,《民法典》第414-416条所确立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均得准用或者类推适用。在将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权利界定为担保性所有权的情形之下,买受人自有处分标的物的权利,但这并不妨害在买受人不当处分标的物且造成出卖人损害的情形之下,出卖人实现其所有权。《民法典》上“取回-回赎-再出卖-清算”的出卖人权利救济规则,在强化自力救济路径的同时,进一步体现着功能主义导向。相关救济措施的解释论,亦应在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体系之下寻求妥适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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