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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父母责任的构造 ,指父母责任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以主观性价值———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与父母自由权 ,与客观性价值———损害填补与预防损害 ,两者的统一 ,以及合理的归责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构成价值要素 ,将责任严格建立在父母违反事实存在的监督义务基础之上 ,在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行为客观存在并造成他人损害时 ,父母作为整体就自己的过失负责。我国现行立法、《草案》、及学者《建议稿》等理论学说强调对损害的填补 ,着眼于父母子女关系而采严格责任原则 ,其合理性值得反思 ,逻辑上也存在矛盾 ,父母责任制度势必要求整体重构。  相似文献   
922.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浅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伟 《法学论坛》2001,16(4):80-84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学校有依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委托而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的职责。其监护职责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对于因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而引起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依照此归责原则来衡量,综合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923.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力增强、人民生活富裕提高的同时,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地显现出来,特别是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但数量大增,而且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愈加严重,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据江苏高院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未成年罪犯,1998年比1997年上升了16%,1999年又比1998年上升了22%,2000年与1999年相比,基本上持平,仍处于居高不下的态势。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为全社会关注。  相似文献   
924.
我国现行《刑法》、《刑诉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为刑事诉讼中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挽救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刑事政策。但是,我国刑法对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方面的规定却存有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925.
李敏 《理论导刊》2005,(9):72-74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解决学校事故可供借鉴的思路是把办学的风险适当分散到社会,使学校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  相似文献   
926.
本文通过对广东省未管所服刑未成年犯的一般状况及网络使用状况的调查,揭示了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及自身因素;显示了未成年犯的上网特点。本次调查为认识未成年犯的心理特点提供了新的视角,为从家庭因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为进一步认识网络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提供了新的探索,同时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和犯罪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927.
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下降,而社会对未成年犯罪的恐惧感却急速上升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加以研究.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L地区56份一审刑事判决为样本,分析未成年犯罪人76人.在归纳整理罪名、类型、刑期、犯罪具体情况及犯罪人个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未成年犯罪心理特点及其成因.  相似文献   
928.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应对这一难题的重要环节之一。如何正确认识当今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与走向,理性分析当今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状,有效借鉴域外的相关制度,构建既符合一般规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当今中国刑事司法领域、乃至整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2011年4月20-21日共同主办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本刊特对与会专家的发言予以整理,以笔谈的形式呈现给读者,期望这些记载着当下的思考与实践的发言引起社会各方对上述问题的更多思考,推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29.
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考虑,相对于成年人司法,中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作为独立的司法制度应当有它的特点和个性。现在试点中有一些做法,如合适成年人到场、不公开审理、捕诉防一体化等,但是还不够系统,还要有进一步的规定。关于未成年年龄的划分。18岁以下的规定过于绝对化了。18岁对于一个人来说,是生理成熟了,但心理还不成熟,20岁或22岁才能达到心理  相似文献   
930.
朱本欣 《政法论坛》2023,(5):171-181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自2020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已三年有余,虽总体落实情况较好,但仍存在适用率不高的问题。这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不完善有关。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域外国家或地区强制报告制度发展历史悠久,对完善我国强制报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可考虑借鉴域外先进经验,适当拓宽强制报告的范围,完善报告机制,关注响应机制,并通过合理解释和适时更新法律,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报告义务人的保护力度,破解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当前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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