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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传统理性主义进行批判是后现代主义思潮的重要特征之一.与大多数后现代主义哲学家主张从根本上颠覆理性、解构理性不同,同为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的赫勒提出了一种不同的理性观.理性是分享世界的确定性,理性内在地包含道德责任,理性远没有终结,无论是存在主义的选择,还是道德乌托邦的诉求,都体现出强烈的理性责任与理性信念.  相似文献   
62.
法律之道:在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方面,人们对法律的确定性抱有极大的期待,希望以此获得共同生活秩序的安宁;而另一方面,在法律的制度实践中,人们也始终追求着法律的灵活性,以实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法律自身发展的历史图像,而且也是人类的法律思想成长的历史图像。在确定性需求与灵活性需求的不断碰撞和妥协中,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中普遍形成了一种可以应对社会生活复杂性与变化性的"适应性机制"。  相似文献   
63.
举证责任制度是一种源于罗马法的古老的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有其独特的性质-举证责任倒置,它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法目标价值的顺利实现。因而笔者拟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现实价值及其法理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内容、确定性和程序保障机制等问题作相关探讨,以期有助于行政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64.
于衡 《法学论坛》2007,22(1):72-75
本文以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贝考克诉杰克逊案"为例,就有关侵权损害法律选择进行讨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替代侵权行为地法这一过程背后的基本原因和这一过程中法律精神与法律形式、法律的确定性与准确性、建构理性主义与进化理性主义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此说明在立法中绝对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并不一定是理性在法律建构中的必然和最佳的选择,相反,在许多规范中保持一定的弹性才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65.
根据哈贝马斯,司法的合理性问题在于:一种法律的适用,如何既具有内部自洽性又具有合理的外在论证,从而同时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正确性。哈贝马斯认为,当代西方的典型理论包括解释学、实在论、实证论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相对而言,德沃金的建构性解释论提出了较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其缺乏对话层面的考虑,而不可避免陷入独白化的困境。为此,哈贝马斯将商谈论引入以解决司法判决的合理性问题。哈贝马斯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对传统的司法理论具有颠覆性。虽然这种理论带有很大的乌托邦成份,但对解决当代社会的司法问题,不失为一种有价值的视角。  相似文献   
66.
邵健 《政法论丛》2005,26(1):14-17
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来反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特有属性的概念 ,也称法律专门术语。它是构成法律体系的最基本要素。由其自身的特有属性所决定 ,法律概念呈现出了一些对立统一的特点———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准确性与模糊性的统一、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了解法律概念的这些辩证特点 ,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7.
论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十个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法律制度的理性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实质合理化,一为形式合理化。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必然意味着形式合理性的优先,即,在司法过程中,当个案处理结果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本身的形式合理性可以两全时,司法者应当而且必须兼顾这两种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同时实现个案中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然而,当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不可两全的矛盾而不得不有所牺牲时,司法裁判则应当以优先实现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合理性为例外。无论是对于持有社会本位价值观念的人们而言,还是对于持有个人本位价值观念的人们而言,只要他们遵循理性的指引来选择达成目的的手段,以优先实现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合理性为例外的司法公正,都是唯一合理的选项。  相似文献   
68.
陈进 《法学论坛》2013,(1):144-153
意向书在我国交易实践运用广泛,但其法律效力并不确定,理论上也并无深入研究。国外学者多从案例分析入手研究意向书的效力,取得一定成果,值得借鉴。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和当事人的意思,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意向书包括完全有约束力、部分内容有约束力和完全没有约束力三种类型。意向书完全有约束力的条件是内容具体确定和当事人有受约束的意思;意向书包含的程序性条款通常有约束力;内容不确定或(和)没有受约束的意思,或者包含排除约束力的条款时,意向书没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69.
周赟 《现代法学》2013,35(1):184-193
在西方,尽管自中世纪以来人们就已经意识到司法过程中的事实根本上是一个裁量的问题,但直到现实主义法学的勃兴,这种认识方始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然而,迄今为止,包括现实主义法学在内的各种理论似乎都没有从逻辑上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本质展开系统的分析、证成。艾柯的"开放的作品"理论为这项任务的完成提供了足够的启示:之所以事实具有自由裁量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种彻底的开放的作品。对这一结论的证成,除了有利于澄清理论上的相关争议外,也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提供了一个反思和进一步完善的支点。  相似文献   
70.
修辞是一种说服的艺术,在法律领域中有着广泛的运用,但其运用也是受到限制的。本文就是从法律修辞运用的范围和限制两个方面进行的论述。法律修辞主要运用的法律领域里,主要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事实和法律因果关系等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方面;而法律修辞所受到的限制主要在于修辞者不能突破确定性的界限,否则修辞的运用就会使得结果适得其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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