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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金融创新中存在大量通过合同安排构建的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表现为既未被《民法典》通过担保体系直接吸收,又未被确认为有名合同,其构成、特征、效力都源于合同约定而非法律规定的“非法定性”。这样可以降低担保制度的约束,更加贴合金融创新对于交易安全、交易效率和风险可评估性的制度需求。《民法典》对担保合同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兜底性规定,为非典型担保提供与担保制度衔接的规范路径,但担保制度法定性构建的逻辑自洽的闭环与非典型担保约定性形成的开放空间之间无法重合。根据现行担保法体系对这些在金融创新中出现的非典型担保的兼容性差异,可以将其划分为规则突破型、规则规避型、规则补充型等三种类型,这种类型化的研究能够为非典型担保的系统研究提供体系性框架,实现对不同类型的非典型担保的正确对待。 相似文献
412.
限制公法对私法自治的介入是近代以来的民法共识。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和《九民纪要》对民商事审判规则的统一,在进一步尊重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确定了行政规章通过公序良俗原则通道影响民商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则,且主要集中在以证券行业为代表的金融领域。但是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边界出现了割裂。以公司上市挂牌中的对赌抽屉协议的效力为例,违反了证券监管规章的具体规定或原则是否构成“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原则的边界模糊,导致判定合同效力的裁判案例中出现了结果两极化的现状。我国在此领域暂未形成类型化的审判规范,对于监管规章未列明禁止的情形要审慎突破民商事合同的形式审查,为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留有空间。 相似文献
413.
我国学界多数意见主张公司法应构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但既有研究尚未澄清其内涵和外延。在内涵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填补“公司合同”漏洞的法律技术,旨在赋予法官在个案中的裁量权,将公平、正义和良心等人类社会共同价值准则引入公司法,以应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引发的各类问题。在外延上,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依行使权利/职权的不同,可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分为行使股东会职权时的专属信义义务、行使董事会职权时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出售控制权时的特殊信义义务三类。如此划分,能够恰当协调控股股东作为股东有权追求“私益”与作为全体股东受托人须为“共益”服务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414.
生态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的追究主要通过司法方式和行政执法方式。前者包括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后者包括行政责令和行政代履行。上述方式重点在于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责任,而相对忽视了政府所应承担的生态修复责任,不尽符合政府第二性环境责任(义务)的要求,亟待确认并系统构建政府生态修复责任。落实政府生态修复责任的规范路径,需以“生态修复”为中心,在环境法典的“生态环境责任编”中加以专门规定,形成以修复责任为中心的环境法责任与以政务处分为中心的相关法责任并存的政府环境责任总体格局。 相似文献
415.
我国行政示范诉讼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从而被质疑会减损当事人权利、影响裁判公正、程序构建缺少理论指引而呈现碎片化。证成行政示范诉讼的正当性,需应用共同诉讼理论和分析方法。根据行政共同诉讼分类的三分法,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具有诉讼的合一确定性,该性质与示范诉讼的程序设计相冲突,故不适用示范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职权型示范诉讼,以裁判的合一确定性为正当性基础,该性质确保了示范案件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问题可适用于平行案件,故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程序、选定示范案件、依照示范案件裁判审理平行案件;普通共同诉讼适用契约型示范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为实现诉讼经济而自主处分诉权、自愿承担诉讼风险,故程序启动、示范案件选择均需当事人同意。 相似文献